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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及基础事实
· 委托人(消费者/教员):在校大学生,为勤工俭学通过中介寻找家教工作。
· 相对方(中介):某市一家家教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实体经营地址位于某购物中心。
· 合同性质:委托人与中介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由中介提供家教信息服务,委托人支付信息费。
· 支付金额:210元(信息费,非会员价)。
· 支付方式:微信转账。
二、合同关键条款
中介提供的为格式合同,其中包含以下重要条款:
“服务费一经收取概不退还。非个人原因家教失败可免费调换,直至上课成功。”
该条款由中介单方拟定,委托人签约时无法协商修改。
三、履行过程及争议焦点
(一)接单与试课安排
· 2026年3月5日,中介为委托人匹配一份三年级学生家教工作,并提供家长联系方式(下称“家长”)。
· 双方约定于3月8日(周日)下午进行首次试课。
(二)家长取消与失联过程
· 3月7日,家长主动通知:“今天下午孩子要参加乒乓球联赛,下午的课暂时取消。”
· 3月8日上午9时至下午5时,委托人多次通过微信联系家长,询问后续试课安排,均未获回复。
· 委托人发送消息包括:
· 询问今日上课时间;
· 请确认是否暂定时间;
· 请求回复以便安排勤工俭学计划。
· 直至当日下午5:46,家长回复:“今晚7点可以吗?”
(三)委托人的回应
· 委托人于下午5:56回复:
“家长您好,非常感谢您的回复。因为我从早上9点开始多次联系您确认时间,一直未收到回复,我这边勤工俭学的安排已经做了其他调整,今晚7点无法过去了,感谢您的理解。建议您直接联系家教中心重新安排教员,祝孩子学习进步!”
· 家长于下午6:02回复:
“好的,没事的,我一直在忙,没看手机。”
(四)与中介的沟通情况
· 委托人随后联系中介,要求退还210元信息费,不接受调换。
· 中介回复:“退不了哦,给你换个单哈。”
· 委托人以《民法典》第964条为依据主张权利,中介未予正面回应,亦未退款。
四、委托人掌握的证据清单
1. 合同文本照片(含“概不退还”条款);
2. 微信转账凭证(金额210元,收款方为中介);
3. 家长取消试课的聊天记录(3月7日);
4. 3月8日全天与家长沟通记录(含多次联系未果、家长最终承认“没看手机”);
5. 与中介全部沟通记录(含要求退款、中介拒绝);
6. 中介内部代理合同照片(关键证据),其中明确载明:
“如代理所安排的教员发生退费,不产生业绩。”
五、法律依据简要提示
· 《民法典》第964条:中介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
· 《民法典》第497条:格式条款不合理免除自身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明确“收款不退”等霸王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
六、当前维权进展
· 2026年3月8日,委托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投诉,分类为“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诉求为退还210元本金,不接受调换。
· 投诉已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目前处于法定受理审核期(7个工作日内)。
七、核心诉求
· 请求全额退还信息费210元;
· 不接受调换或其他替代方案;
· 不主张额外赔偿,诉求清晰、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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