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你贴的所谓 “法律依据”,我在此正式回应,所有内容均有法条支撑,完整聊天记录可佐证:
一、关于你说的 “有权解除合同”
我从未否认逾期支付尾款的违约行为,也始终愿意承担对应的违约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即便你主张解除合同,法律赋予你的权利,是扣除合理的账号使用费、主张合理违约金,而非全额侵占我已支付的 850 元首付款,更不是你 “号收回、钱全吞” 的霸王操作。
二、关于你说的 “850 元是两个月使用费”
我们双方明确约定:账号总价款 1650 元,850 元为首付款,支付后获得账号使用权,支付 800 元尾款后完成换绑过户。两个月的账号使用费,等同于账号近一半的总价款,该主张远超合理范畴,也完全不符合我们的交易约定,属于《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的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
三、关于你说的 “违背诚信原则”
我自始至终都承认逾期违约,也多次主动提出协商方案:可以扣除合理使用费后退还剩余款项,或是我补齐尾款你交付账号。反而是你,从未主动提醒过补款,直接擅自修改密码收回账号,明确表示 “没得退”,多次拉黑我拒绝沟通,甚至言语挑衅、恶意带节奏,真正违背诚信原则的人,是你。
最后,我再次重申我的态度:到今天为止,我依然愿意和你协商解决,无论是扣除合理使用费后退还款项,还是我补齐尾款你交付账号,均可协商。请你停止恶意带节奏,正面回应协商诉求,而非一味用错误解读的法律条文混淆视听。
不顺着我的按照你的意思是一分不退?账号也不给我?或者你告诉我怎么顺着你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