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随意编造、转发不实信息,制造网络谣言,不仅容易引发公众恐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还将触碰法律红线。近期,曲周县公安机关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络谣言突出违法犯罪行为,持续加大打击整治力度,现通报3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近日,吴某在未对消息来源予以核实的情况下,套用山东某地视频、故意编造设定地点为“曲周龙海公园打架”的虚假信息,并通过微信、抖音等网络平台散布传播,扰乱正常网络舆论秩序与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7月31日,吴某被依法行政拘留。
案例二:
6月22日,曲周县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称,有人利用微博发布负面信息实施敲诈勒索。接报后,公安迅速立案进行侦办,并于7月8日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将嫌疑人韩某某抓获。经审讯,韩某某对利用微博发布负面信息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韩某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三:
近日,网民岳某某在抖音平台发布虚假信息,谎称我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造成未成年人死亡,引发网民关注,扰乱网络空间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核实,全县各道路未发生导致未成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该信息系岳某某为博取眼球、吸引流量而编造散布。目前,岳某某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依法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第六条: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言论自由不等同于肆意妄为,无论是主动造谣,还是盲目转发传谣,只要触碰法律红线,必将依法追责。请广大网民自觉遵守网络法律法规,规范网络言行,坚决做到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审慎辨别网络信息,对来源不明、未经官方核实的内容,不转发、不炒作,发现不实信息及时举报,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环境。
来源:网信邯郸
案例一:
近日,吴某在未对消息来源予以核实的情况下,套用山东某地视频、故意编造设定地点为“曲周龙海公园打架”的虚假信息,并通过微信、抖音等网络平台散布传播,扰乱正常网络舆论秩序与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7月31日,吴某被依法行政拘留。
案例二:
6月22日,曲周县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称,有人利用微博发布负面信息实施敲诈勒索。接报后,公安迅速立案进行侦办,并于7月8日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将嫌疑人韩某某抓获。经审讯,韩某某对利用微博发布负面信息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韩某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三:
近日,网民岳某某在抖音平台发布虚假信息,谎称我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造成未成年人死亡,引发网民关注,扰乱网络空间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核实,全县各道路未发生导致未成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该信息系岳某某为博取眼球、吸引流量而编造散布。目前,岳某某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依法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第六条: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言论自由不等同于肆意妄为,无论是主动造谣,还是盲目转发传谣,只要触碰法律红线,必将依法追责。请广大网民自觉遵守网络法律法规,规范网络言行,坚决做到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审慎辨别网络信息,对来源不明、未经官方核实的内容,不转发、不炒作,发现不实信息及时举报,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环境。
来源:网信邯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