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三个真实的案例,国家法院文书网可以查到的,执行的是同一条法律: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案件发生在三个不同的地区,发生在制造、买卖、运输三个环节,按照这条法律,立法者把此类案件的涉及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几个过程环节归于一条法条,同一个判决标准,就是如果违法品的数量一样,在这几个过程刑期是一样的,证明立法者是把这些过程是同等对待的。这个法条中涉及枪支、弹药、爆炸物三类物质,立法者也把它们归于同一类,一样判决,可以证明三类物质的危害是一样的。
案例一:已经生效的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法院判决《(2 0 2 4 )
赣05 02 刑初4 29 号)》案件中爆炸物经过两次运输倒卖,三个人经手,第一个倒卖人是国家公职人员,社区工作人员,无经营许可证,晚上偷偷摸摸倒卖,说不认识是爆炸物,误认为是外观完全不一样的一种合法品,第二个倒卖人不用说任何原因,第三个倒卖人使用了爆炸物,说处理了爆炸物,三个人没有事了。三个涉案人员如果说知道有或者说认识违法品,最少要判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这些爆炸物是成品,是公检法机关每年都会普法教育,并在全国各地每个地区发公告要回收的物品,涉案人员说不认识或者不知道就无罪了。另,案例中在房主居住的家中发现爆炸物,房主整理排放过爆炸物并存放多年,检查官认为房主不知道,没有罪。希望关注,希望传播。
案例二:查询的“广东五金厂老板因生产枪支配件被判无期徒刑”的案例,主要指向“董某芳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案”,2019 年,董某芳在美国展会结识美籍华人陈某莉,承接其订单,被告并不知道具体用在哪里,实际是加工 AR15、M16 等步枪零部件(如挂钩、火花塞、铝管、准星等),并通过国际物流发往美国。2022 年 6 月,公安机关在其公司查获疑似枪支散件 111,463 件,经鉴定确认为枪支专用散件。涉案人员是按照客户图纸加工的,客户并没有义务也没有必要告诉加工出来的零件件用在什么地方,只要达到客户的质量标准就可以,还有技术保密和商业秘密的问题。
案例三:螺母被认定为枪支散件”案件(马建、马晓强父子案,发生于广东珠海),但该案一审判决为有期徒刑四年,并非无期徒刑。该案更离奇,被告加工出来的螺母,不能直接用于枪支,要经过小小的改动才可以用于枪支。
综合上述三个案例:一个案例说不认识或者说不知道有,就没有罪了。另两个案例说不知道、不认识没有用的,逻辑关系虽然成立,最后法官说有罪就有罪,不要什么推理、验证的,也不需要什么证据支撑。后面两个案例是生产零部件有罪,按照这个逻辑,生产材料也有罪吗?生产通用件用于枪支、弹药、爆炸物也有罪了。本文中的第一个案例,已经生效的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法院判决《(2 0 2 4 )
赣05 02 刑初4 29 号)》案件中,涉案人员运输倒卖的可是实打实的完整的违法品,是完整的外形和功能都丝毫不差的违法品,三个涉案人员分别经营倒卖、运输或者使用了违法品,三个涉案人员如果说知道有或者说认识该违法品,最少要判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这种违法品是公检法每年宣传教育的违法品,是公检法每年公告必须上缴的违法品,不是什么配件、零件和材料,也不需要改动就违法的。反思上述第二和第三个案例,如果每个人都必须知道所有产品其中任何一个零部件,需要多少知识才能做到,又不是具体产品的专业人员,公检法也没有专门宣传到零部件的细节,公检法工作人员有没有这个水平?上述第一个案例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法院判决的案例中,是完整外形和功能的,公检法每年都宣传教育的、并且每年发公告必须上缴回收的违法品,丝毫不差的,涉案人员说不认识,公检法宣传教育有什么用,说了不认识,就无罪了,听了宣传教育,认识以后反而有罪了,是不是这个道理。第一个案例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法院判决的案例中,涉案人员都是回收废品的专业人员,对于公检法每年多次宣传教育必须回收的,竟然可以说不认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他人可不可以这么说?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它法律条款规定违法的物品或制度规定,按照这个逻辑,你可不可以说不认识、不知道,就没有罪了?三个案例,适用的是同一条法律,事实清晰,这些事实都是国家法律文书上描述的事实,经过公安部门侦查鉴定得出的事实,却有完全不同判决,你们还能相信什么?
案例一:已经生效的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法院判决《(2 0 2 4 )
赣05 02 刑初4 29 号)》案件中爆炸物经过两次运输倒卖,三个人经手,第一个倒卖人是国家公职人员,社区工作人员,无经营许可证,晚上偷偷摸摸倒卖,说不认识是爆炸物,误认为是外观完全不一样的一种合法品,第二个倒卖人不用说任何原因,第三个倒卖人使用了爆炸物,说处理了爆炸物,三个人没有事了。三个涉案人员如果说知道有或者说认识违法品,最少要判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这些爆炸物是成品,是公检法机关每年都会普法教育,并在全国各地每个地区发公告要回收的物品,涉案人员说不认识或者不知道就无罪了。另,案例中在房主居住的家中发现爆炸物,房主整理排放过爆炸物并存放多年,检查官认为房主不知道,没有罪。希望关注,希望传播。
案例二:查询的“广东五金厂老板因生产枪支配件被判无期徒刑”的案例,主要指向“董某芳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案”,2019 年,董某芳在美国展会结识美籍华人陈某莉,承接其订单,被告并不知道具体用在哪里,实际是加工 AR15、M16 等步枪零部件(如挂钩、火花塞、铝管、准星等),并通过国际物流发往美国。2022 年 6 月,公安机关在其公司查获疑似枪支散件 111,463 件,经鉴定确认为枪支专用散件。涉案人员是按照客户图纸加工的,客户并没有义务也没有必要告诉加工出来的零件件用在什么地方,只要达到客户的质量标准就可以,还有技术保密和商业秘密的问题。
案例三:螺母被认定为枪支散件”案件(马建、马晓强父子案,发生于广东珠海),但该案一审判决为有期徒刑四年,并非无期徒刑。该案更离奇,被告加工出来的螺母,不能直接用于枪支,要经过小小的改动才可以用于枪支。
综合上述三个案例:一个案例说不认识或者说不知道有,就没有罪了。另两个案例说不知道、不认识没有用的,逻辑关系虽然成立,最后法官说有罪就有罪,不要什么推理、验证的,也不需要什么证据支撑。后面两个案例是生产零部件有罪,按照这个逻辑,生产材料也有罪吗?生产通用件用于枪支、弹药、爆炸物也有罪了。本文中的第一个案例,已经生效的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法院判决《(2 0 2 4 )
赣05 02 刑初4 29 号)》案件中,涉案人员运输倒卖的可是实打实的完整的违法品,是完整的外形和功能都丝毫不差的违法品,三个涉案人员分别经营倒卖、运输或者使用了违法品,三个涉案人员如果说知道有或者说认识该违法品,最少要判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这种违法品是公检法每年宣传教育的违法品,是公检法每年公告必须上缴的违法品,不是什么配件、零件和材料,也不需要改动就违法的。反思上述第二和第三个案例,如果每个人都必须知道所有产品其中任何一个零部件,需要多少知识才能做到,又不是具体产品的专业人员,公检法也没有专门宣传到零部件的细节,公检法工作人员有没有这个水平?上述第一个案例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法院判决的案例中,是完整外形和功能的,公检法每年都宣传教育的、并且每年发公告必须上缴回收的违法品,丝毫不差的,涉案人员说不认识,公检法宣传教育有什么用,说了不认识,就无罪了,听了宣传教育,认识以后反而有罪了,是不是这个道理。第一个案例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法院判决的案例中,涉案人员都是回收废品的专业人员,对于公检法每年多次宣传教育必须回收的,竟然可以说不认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他人可不可以这么说?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它法律条款规定违法的物品或制度规定,按照这个逻辑,你可不可以说不认识、不知道,就没有罪了?三个案例,适用的是同一条法律,事实清晰,这些事实都是国家法律文书上描述的事实,经过公安部门侦查鉴定得出的事实,却有完全不同判决,你们还能相信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