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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趣》和《论语十则》中的之,为,以的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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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之”的用法和意义:
  例如:使之冲烟而飞鸣(代词,“它们”,指蚊子)
  驱之别院(代词,指癞虾蟆)
  昂首观之(代词,“这”景象)
  例如:故时有物外之趣(“的”)
  见藐小之物(“的”)
  心之所向(主谓之间,无意)
  知之为知之.(动词后,无意)
  之(动词):“往”“到”。
  例如:送杜少府之任蜀州(到)
  2.“以”字的用法和意义:
  “以”一般当介词用。少数情况下当动词和连词用。
  例如:以丛草为林(把)
  徐喷以烟(用)
  有一言可以终身行之者乎(凭)
  以观沧海(来)
  3.“为”字的用法和意义:
  例如:仁以为己任(作为、当作)
  知之为知之(是、就是)
  例如:为人谋而不忠乎(替、给)
  舌一吐而二虫尽为所吞(被)
  


1楼2011-10-30 20:19回复



    IP属地:北京2楼2011-10-30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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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了,李老


      3楼2011-10-31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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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anks


        4楼2011-10-31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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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楼2012-01-07 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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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爱死你了


            6楼2012-09-19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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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


              7楼2012-09-22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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