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有的用人单位故意回避“加班”的概念,取而代之以“值班”“当班”等提法。例如规定 “玻璃厂维修电工轮流值班”等等,要警惕“值班”“加班”偷换概念,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加班”属于延长劳动时间,而值班则是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行政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因此,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 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如果劳动者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有具体的生产经营任务,则应当认定为加班,而如果不是继续在原来的工作岗位也没有具体的生产经营任务,则应当认定为值班。对此,用人单位将“加班”称为“值班”的做法,是玩文字游戏,逃避不了法定义务。有的企业将行政事业单位里的干部“值班”概念,偷换到加班的员工头上,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