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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新闻扇了张明楷理论一耳光:四川一官员驾车撞人将伤者沉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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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本报披露了井研县地税局原周坡地税所所长王齤学军驾车撞人,并与其弟一起将受害者高先明扔进沼气池一案。井研县公齤安局及法医鉴定部门围绕受害者在被扔进沼气池前是死是活展开了调查。日前,经权威部门鉴定,受害者系在尚未死亡的情况下,被犯罪嫌疑人王齤学军抛入沼气池致死的。王齤学军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井研县jiancha院批准逮捕。


1楼2012-08-29 23:00回复
    研县刑齤警大队副大队长刘刚介绍,从5月22日起,乐山市人民医院先后对受害者进行了3次尸检。6月2日,乐山市人民医院法医鉴定作出了“死者高先明在车祸中致颅脑损伤,多肋及双胫腓骨骨折”,在“昏迷状态被抛入沼气池内,致窒息死亡”的鉴定结果。6月3日,王齤学军由涉嫌交通肇事罪改为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井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王齤学军赔偿了受害者高先明家属7.8万元。事后,死者家属对警方神速侦破此案感到满意。


    2楼2012-08-29 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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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1日,正在攻读法律专业研究生的井研县地税局周坡镇地税所所长王齤学军用公车去接其弟王学平,返程途中将农民高先明撞伤后,王齤学军“认为”高已经死亡,于是把车开到井研县宝五乡老家,由其弟把受害人扔进了沼气池。
        事发后,警方在各个医院都无法找到已被肇事人带走的受害者。经排查发现,井研县地税局周坡地税所长王齤学军有重大嫌疑。5月22日下午2时30分,王被“请”进了井研县公齤安局刑齤警大队。受害者高先明的尸体被从沼气池打捞起来。而王齤学军在向警方交代时却一直咬定,他“是认为受害者已死了,所以才将其扔进沼气池的”。(记者廖兴友吴笑情)(来源:华西都市报)
      


      3楼2012-08-29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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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张的理论这个就不能定杀人,可惜和现实相反


        5楼2012-10-28 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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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这个主要是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1先是过失后是故意毫无疑问是定故意杀人
          2先是过失后是过失只是出于逃避的目的而抛尸的那就是交通肇事(其实法律也不期待犯罪主动承担责任这我想我们都是认同这一点的)
          这相信大多学过法律的都明白
          但对于现实无法查清的很明显我们必须采用有利于被告的推断,因为事实判断无法查明我们就要采用法律判断及有利于被告的推断,我们手中的资源无法实现完全的正义就只能退而求次了
          而且案件中只是检查,院对犯罪人的定性,毕竟法,院还没判决是把?


          7楼2012-11-10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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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办法,疑罪从无,疑点利益归于被告,无罪推定。
            采用以上原则,不可避免会造成“宁放过,也不错杀”的局面,但是也成为他人利用程序来避免法律责任。
            这个此人的主观上是否认识到或应当认识到被害人已经死亡是非常关键的。
            关键在于举证责任在检方,需要去证明对方认识到了这一点。
            对方的抗辩在于,自己没有认识到,以撇清故意犯罪的嫌疑。
            他虽然有可能存在没有认识的可能性,也不能否则法律要求他承担的应当认识到的责任,也就是过失杀人,是否应当认识到对方还有生存的可能而没有认识到,为了隐匿,而致人死亡。
            过失和故意的法定刑差别也比较大。
            每一个法律人都有自己的立场,没有对错之分,在这种博弈下促进社会之进步。不能成为仅仅懂得适用法律而成为一个机器一般。
            初学者之愚见。


            11楼2013-02-14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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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教授也应该认为是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给人造成重伤害,行为人本身就具有救助义务,不救助就可以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何况将被害人置于"死地"。


              来自Android客户端12楼2015-11-13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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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学认定被害人没死,行为人认为被害人死了,这个情节法官根据证据认定行为人说谎,没有不妥之处。如果是冤案只能说法医渎职或者辩护不到位。


                来自Android客户端13楼2015-11-13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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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觉得这个应该从因果关系来看,前面行为人既然以为被害人已经被撞死。那处置尸体应该是有高度可能性的后行为,那么这个不属于异常的介入因素。只是与预想的因果关系进程不一样而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应该是合适的。这好像是张明楷的理论得出来的


                  IP属地:四川14楼2016-01-14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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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案例更多的价值在于嫌疑人主观责任的认定,而不在于哪种理论对与错。觉得只是一诉讼法的东西,与张明楷的理论没有关系。


                    来自Android客户端15楼2016-02-24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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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案例是2004年的了,那个时候。。。刑法学界的理论像现在这样吗,我不了解,感觉张明楷还没那么牛,三阶层两阶层在中国还没发展到现在这样的程度,或者说是还没有现在这么大的影响力,不知对不对。


                      IP属地:上海16楼2016-02-25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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