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告
根据潍坊环保局潍坊**局潍环通告【2012】1号文件自2012年11月1日起,新购置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及时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环保标志核发窗口申领环保标志,申领时免予环保检验。逾期60日未申领环保标志的需经环保检测合格后予以核发环保标志。2012年11月1日前已注册登记但尚未超过首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日期的机动车,在年审日期到期前,到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申领环保标志,免于环保检验。
对本市在用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含有效期满当月),持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到环检机构进行环保检验,检验合格的,到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窗口申领相应环保标志。经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应当经维修后到原检验机构进行复检。经复检合格的,申领相应的环保标志。
广大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只需在正常车辆年检时一并办理机动车环保检验和环保标志申领业务即可,无需在环保标志管理制度正式实施时集中领取环保标志。
昌邑市交运汽车检测中心
2012-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