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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属性】中国传统法的核心及其特征 蒋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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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祭炎黄


IP属地:北京1楼2012-12-03 21:20回复
    摘要 作为中华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一脉相承,代代相传,数千年从未中断其历史的发展,形成了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在世界法文化发展史上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礼是中国古代文化的核心,也是中国法律传统的灵魂。在以礼治国的背景下,中国古代传统法具有礼法融合,以礼为本等独特特点。
    关键词 传统法 礼法 法律特点
    中 国古代文明历经五千多年,源远流长,有着悠久的历史、灿烂丰富的文化,作为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传统法律文化一脉相承,代代相传,数千年从未中断其历 史的发展,形成了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在世界法文化发展史上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礼是中国古代文化的核心,也是中国法律传统的灵魂。在以礼治国的背景下, 中国古代传统法具有其独特特点。



    IP属地:北京2楼2012-12-03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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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中国古代传统法的特点
      (一)礼与法相互融合,纳礼入律,法律伦理化,道德法律化
      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 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在儒家思想体系中,礼以“别”为本,以差等著称,法以“齐”为本,以公平闻世,两者虽有矛盾,但都可 以作为维护封建等级秩序的手段。所谓“天秩有礼,天讨有罪,故圣人因天秩而制五礼,因天讨而作五刑”,礼从正面规定国家生活、社会生活的一系列制度,而法 则对侵犯礼及其他不法行为予以制裁,礼的规范祢补了法律条文的不足。“刑威以辅德教”,一直是古代统治者所信奉的,清人蒋彤就说:三千三百(指周礼“威仪 三百,礼仪三千”),天体之刑,三刺八辟(指周礼的两类刑事制度),无形之礼。礼是某种意义上的刑,刑也是某种意义上的礼,作用相近,目标一致,皆在为导 善、逼善所用。
      先秦时期,礼与法相互融合几经波折,屡遭挫折,至两汉时期经过释经解律,不仅在法典的编撰上引礼入 法,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创造了《春秋》决狱,魏晋时期以经注律,以经解律的律学兴盛,使引礼入法的过程进一步深化,礼制逐渐被法所吸收,其作用更加宽泛,至 唐代,在以礼修律原则的指导下,唐律“一准乎礼”,礼的基本规范取得了法律的形式,构成了封建法律的主要内容,唐律的每一条款的设置都能找到礼的依据,唐 以后各朝都沿着法礼相结合的道路发展。从法礼结合的过程可以看出中国古代法礼关系是礼不可弃,法律不可独任,出礼入法,使道德法律化,以法附礼,使法律道 德化,两者相辅而行,不可缺一。礼法融合和互补,构成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核心。
      (二)天理、人情、国法三者环环相扣,相辅相成
      中国传统法 对和谐的追求是建立在“天人合一”的理论基础上的。从夏商起,国法便与天相沟通,强调法律统治的“受命于天”,以此获得合法性。天人合一说至少自先秦时代 就已经深深影响着中国法律,汉初,董仲舒创造了天人感应理论,把天伦理纲常化了。汉后,历经魏晋与唐纲常教义已逐渐演化成复杂的法律规范,构成了封建法典 的基本内容,到了宋代,理学家们进一步将三纲五常抽象为天理。在中国古代,国法渊源于天理,以天理为最高指导,将纲常具体化为国法的基本传统。法律的制定 遵循“则天立法原则”,以天为制定法律的最终依据,法律的实施方面实行“刑狱时令”和“灾异赦宥”、“秋冬行刑”的制度。法律代表着“阴”的力量,与自然 界的雷霆、闪电及秋冬时节的肃杀相联系,统治者自觉的充当了自然秩序维护者的角色,制定法律以应合天理的运行。
      人情即礼教提倡的“亲亲也,尊尊 也,长长也,男女有别”,认为亲爱自己的亲属,尊敬上级,恭敬长者,男尊女卑是自然赋予人类的永恒本性,亦是人之常情符合人情的法才能体现公正。古代法律 规定“亲亲得相首匿”“同居相为隐”,“矜恤老幼”、“存留养亲”、五服定罪等等。孔子言:“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孔子认为法律与正直、公正 并无必然的联系,而是将公正寓于永恒的人情之中,只有与人情、道德相一致时,法律才有公正性可言。
      在社会交往和社会秩序调整中,通情达理,合情合 理是最重要的,每当情理法相抵触时,永恒的人情是不可改变的,作出让步和妥协的是法,只能是以情变法、法外开恩,情是永恒的,法则是可以变通的,情重于 法,因为“天理无非人情”“王道本乎人情”“法不外乎人情”,情理是法律的出发点,情理是法律的立法原则,法律反映的保护的就是情理。一味固守法条不知变 通,“守文定罪”并不见得是美德,人情才是法的条文维护对象。即使法律上有欠缺或不甚明确,可以以立法本意的情理来断案,仍至可以抛开法而直接援引情理, 如汉董仲舒的《春秋决狱》。
      中国古代将和谐奉为社会的绝对目标,传统法律被看成实现这一道德目标的手段,法律的适用变成教化加儆戒,法律不可避免 失去了其独立的地位和价值,只有作为礼的道德教化的辅助手段时才显得必要。整个社会传统漠视个人权利,个人的地位、价值被社会自然所整合吸纳,得不到应有 的尊重。当情与法相对时,人情的强大超越法的权威,法本身的价值不是最终的评判标准。情重于法,法外开恩虽有损法律的权威,但最终或许可以达成社会和谐之 目的。


      IP属地:北京4楼2012-12-03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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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礼法一说


        7楼2012-12-23 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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