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斯敏斯德信条
第二十三章 论国家官员
一.上帝是至高的主和全世界的王,他在自己之下设立国家官员治理人民,是为了他自己的荣耀和公众的利益,因此赋与他们佩剑的权柄,用以保护并鼓励行善的,处罚作恶的(罗13:1-4;彼前2:13-14)。
二.基督徒若被委任接受并执行国家官员的公职,乃是合乎圣经的(箴8:15-16;罗13:1,2,4);他们在按照各个国家健全的法律执行公职时,应当特别维持虔敬、公正与和平(诗2:10-12;提前2:2;诗82:3-4;撒下23:3;彼前2:13),同样,为此目的,如今在新约之下,他们可以合乎律法地从事公义和必须的战争(路3:14;罗13:4;太8:9-10;徒10:1-2;启17:1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