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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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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IP属地:浙江1楼2013-01-11 09:08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