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白马井东山村委会故意伤害案
1998年10月26日18时许,C某母亲的猪吃了D某家的蕃薯叶,因此双方发生口角,D某从家里拿了一把铁铲尾随C某 ,持铁铲打C某 的头部,经法医鉴定C某 的损伤已构成轻伤。
2003年2月17日D某 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D某 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2月17日起至2004年11月16日止)。
二、被告人D某 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C某 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共12472.99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1998年10月26日18时许,C某母亲的猪吃了D某家的蕃薯叶,因此双方发生口角,D某从家里拿了一把铁铲尾随C某 ,持铁铲打C某 的头部,经法医鉴定C某 的损伤已构成轻伤。
2003年2月17日D某 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D某 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2月17日起至2004年11月16日止)。
二、被告人D某 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C某 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共12472.99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