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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贷未批定金拒退 汽车金融消费陷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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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21CN
如今贷款购车已不是什么新鲜事,对于那些有购车计划,但又一次性没有太多资金周转的消费者来说,车贷的确是一个不错的选择。然而,在按揭贷款购车中,稍不注意就会花冤枉钱。日前,汽车投诉网就接到成都张先生关于长安铃木车贷案件的投诉,具体情况请看下文分解:
贷款购车未审批 8700元“打水漂”
买辆车本是件高兴事,遇到“贷款专享价优惠2000 ”分期贷款活动,而且利息比存款利息便宜,在双重诱惑下,成都的张先生下决心贷款买车,他预付了订金却没买成车子,还让自己陷入一场“汽车订金退订”的风波。
2013年7月4日,张先生在成都建国铃木4S店选购车辆,该销售人员说如现在店内正在进行“贷款专享价优惠2000 ”购车活动,为打消张先生疑虑,销售人员还担保若事后张先生不想购买车辆还能退还购车定金。张先生于是向4S店申请购车贷款,并支付3000元定金和5700元车贷审核费。
但至今一个多月过去了,因张先生征信未能通过,为此银行不给张先生批准贷款申请,张先生要求4S店退还车贷审核费和购车定金,但遭到4S店拒绝。
当初签合同时,4S店工作人员压根没问银行信誉的问题,只是要求自己交定金和车贷审核费,并一再担保车贷一定能办下来,若不是销售人员的一再坚持,要知道贷款办不下来,我又何必交定金呢?”张先生十分不解。(投诉原文:天语贷款没办下来订金和费用8700不退。投诉编号:QT55017)
车贷未成克扣车贷审核费和定金 4S店涉欺诈销售
汽车投诉网专员在接到张先生的投诉后,第一时间将投诉转交给长安铃木方面进行协调处理,但至今未收到长安铃木的相关回复。
小编从汽车投诉网专员处了解到,由于张先生未能办理贷款购车,无奈之下已全额购车,张先生称其当时由于被4S店内“贷款专享价优惠2000 ”购车活动所吸引,在销售人员一再诱导下才预付定金和车贷审核费,销售人员也曾口头承诺购车后会全额返还车贷审核费,但如今张先生由于未能成功办理汽车贷款,全额购车需从5700元车贷审核费中扣取1700元违约金,剩余4000元则至今未还给张先生。
从上述案例来看,4S店在未了解张先生具体信誉状况的情况下,便担保张先生能够顺利办理贷款购车业务,误导张先生预付定金和车贷审核费共计8700元,为此长安铃木4S店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具有嫌欺诈销售之嫌,在不明消费者经济状况的前提下,误导消费者购买车辆。
据悉,类似于张先生的情况最近还有数起,汽车投诉网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车贷款时,不应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最好双方立下书面约定。
购车协议陷阱多 购车者下笔前要谨慎
由于此案例涉及买卖双方定金和车贷审核费问题,必定涉及到购车合同,故小编特意在网上对所谓的“购车合同”做了一番研究。
购车签订合同是保证车商与消费者双方权益的一个依据,然而小编从从汽车投诉网专员处了解到,很少投诉车主注意到这些细节。
在将多个汽车品牌的合同文本进行对比后小编发现,不同品牌经销商所提供的购车合同不尽相同,即使同一品牌不同经销商的合同文本也有所差异。
比如在双方称谓上就有很多种,有些是称供方与需方或销售方、购车方,有些也称甲方、乙方;购车合同条款规格更是不尽相同,有些车商提供的购车合同又长又多,有些则除了客户信息外,关于车型、交车时间等只是含糊带过,既不说清责任,也没有违约责任条款。
为此,小编就购车协议中合同条款不对等、条款笼统、用词不严谨等方面的问题,咨询了汽车投诉网处理专员。
从汽车投诉网处理专员处了解到,关于购车协议遇到的麻烦,他也曾接到过不少类似的电话寻求帮助。“规范的合同文本应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明确信息,比如什么型号的汽车、颜色,交车日期等,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双方违约责任等。”
专员表示,目前车商提供的购车合同中存在着很多不规范之处,突出表现在对车商与消费者权利与义务的约定不对等方面。“比如在购车合同中,约定消费者的限制条款很清楚,而且便于执行。很多合同中会规定,如果消费者提出退车,定金概不退还;但对于车商本身的责任约定要不根本就没有,要不就是含糊不 清,不具有操作性。”
此外,专员认为在用词、用语上,很多购车合同存在着不准确、不严谨等问题,如某车商对于交车时间的约定为“最快时间”、“某月某日左右”等;而对购车双方权利与义务的约定,仅仅用“双方保证”等寥寥数语就概括了双方的责任。
因此,专员也建议,消费者在购车过程中,与4S店签订协议时,一定要谨慎,如果需要的话,可以到4S店拿一份合同,仔细看清楚,不要因为这个原因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定金”与“订金” 一字之差法律意义相差甚远
“定金”和“订金”,虽一字之差,但两者的法律含义却大不一样,且当事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大不同。
不少购车族在签购车合同时,因混淆“定金”和“订金”,在交易过程中却吃了“暗亏”。
定金”指为保证合同的履行,消费者预先向销售者(卖方)缴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合同上是“定金”的,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销售者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返还。
而对“订金”,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可视为“预付款”。“订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订金”的性质主要是预付款,如果销售者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消费者违约时,可以与销售者协商解决并要求经营者退款。如果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
简单说来,写了“定金”字样的款一般是不能要求退还的,写了“订金”的字样还有协商的余地。
因此购车者在签购车协议前,一定要“抠字眼”,根据你自己的实际需求,来区别“定金”和“订金”。
汽车网评:购车合同条款涉嫌“霸王”条款 要理直气壮地提出
从去年开始,根据汽车投诉网的统计报表显示,汽车投诉网上受理的投诉有17579多件,质量问题将近8366多件,合同问题将近4198件,售后服务问题5015多件。
在这个报表中,购车合同已经是近年来消费投诉很大的一个群体。为此汽车网评提醒广大消费者:
消费者应仔细了解汽车生产厂家或经销商对具体车辆的配置情况与售后服务承诺,不轻信代理人或销售人员的口头介绍与承诺,并将可能存在争议的事项,及时在购车合同中提出,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向经销商预订汽车时,应及时订立书面购车合同,并在合同中写明车辆种类、购车金额(含订金或定金支付方式、支付金额)、交车时间、交车地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如果发现经销商的购车合同条款涉嫌“霸王”条款,要理直气壮地提出,必要时可以向当地消协或者律师咨询。
如今贷款购车已不是什么新鲜事,对于那些有购车计划,但又一次性没有太多资金周转的消费者来说,车贷的确是一个不错的选择。然而,在按揭贷款购车中,稍不注意就会花冤枉钱。日前,汽车投诉网就接到成都张先生关于长安铃木车贷案件的投诉,具体情况请看下文分解:
贷款购车未审批 8700元“打水漂”
买辆车本是件高兴事,遇到“贷款专享价优惠2000 ”分期贷款活动,而且利息比存款利息便宜,在双重诱惑下,成都的张先生下决心贷款买车,他预付了订金却没买成车子,还让自己陷入一场“汽车订金退订”的风波。
2013年7月4日,张先生在成都建国铃木4S店选购车辆,该销售人员说如现在店内正在进行“贷款专享价优惠2000 ”购车活动,为打消张先生疑虑,销售人员还担保若事后张先生不想购买车辆还能退还购车定金。张先生于是向4S店申请购车贷款,并支付3000元定金和5700元车贷审核费。
但至今一个多月过去了,因张先生征信未能通过,为此银行不给张先生批准贷款申请,张先生要求4S店退还车贷审核费和购车定金,但遭到4S店拒绝。
当初签合同时,4S店工作人员压根没问银行信誉的问题,只是要求自己交定金和车贷审核费,并一再担保车贷一定能办下来,若不是销售人员的一再坚持,要知道贷款办不下来,我又何必交定金呢?”张先生十分不解。(投诉原文:天语贷款没办下来订金和费用8700不退。投诉编号:QT55017)
车贷未成克扣车贷审核费和定金 4S店涉欺诈销售
汽车投诉网专员在接到张先生的投诉后,第一时间将投诉转交给长安铃木方面进行协调处理,但至今未收到长安铃木的相关回复。
小编从汽车投诉网专员处了解到,由于张先生未能办理贷款购车,无奈之下已全额购车,张先生称其当时由于被4S店内“贷款专享价优惠2000 ”购车活动所吸引,在销售人员一再诱导下才预付定金和车贷审核费,销售人员也曾口头承诺购车后会全额返还车贷审核费,但如今张先生由于未能成功办理汽车贷款,全额购车需从5700元车贷审核费中扣取1700元违约金,剩余4000元则至今未还给张先生。
从上述案例来看,4S店在未了解张先生具体信誉状况的情况下,便担保张先生能够顺利办理贷款购车业务,误导张先生预付定金和车贷审核费共计8700元,为此长安铃木4S店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具有嫌欺诈销售之嫌,在不明消费者经济状况的前提下,误导消费者购买车辆。
据悉,类似于张先生的情况最近还有数起,汽车投诉网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车贷款时,不应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最好双方立下书面约定。
购车协议陷阱多 购车者下笔前要谨慎
由于此案例涉及买卖双方定金和车贷审核费问题,必定涉及到购车合同,故小编特意在网上对所谓的“购车合同”做了一番研究。
购车签订合同是保证车商与消费者双方权益的一个依据,然而小编从从汽车投诉网专员处了解到,很少投诉车主注意到这些细节。
在将多个汽车品牌的合同文本进行对比后小编发现,不同品牌经销商所提供的购车合同不尽相同,即使同一品牌不同经销商的合同文本也有所差异。
比如在双方称谓上就有很多种,有些是称供方与需方或销售方、购车方,有些也称甲方、乙方;购车合同条款规格更是不尽相同,有些车商提供的购车合同又长又多,有些则除了客户信息外,关于车型、交车时间等只是含糊带过,既不说清责任,也没有违约责任条款。
为此,小编就购车协议中合同条款不对等、条款笼统、用词不严谨等方面的问题,咨询了汽车投诉网处理专员。
从汽车投诉网处理专员处了解到,关于购车协议遇到的麻烦,他也曾接到过不少类似的电话寻求帮助。“规范的合同文本应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明确信息,比如什么型号的汽车、颜色,交车日期等,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双方违约责任等。”
专员表示,目前车商提供的购车合同中存在着很多不规范之处,突出表现在对车商与消费者权利与义务的约定不对等方面。“比如在购车合同中,约定消费者的限制条款很清楚,而且便于执行。很多合同中会规定,如果消费者提出退车,定金概不退还;但对于车商本身的责任约定要不根本就没有,要不就是含糊不 清,不具有操作性。”
此外,专员认为在用词、用语上,很多购车合同存在着不准确、不严谨等问题,如某车商对于交车时间的约定为“最快时间”、“某月某日左右”等;而对购车双方权利与义务的约定,仅仅用“双方保证”等寥寥数语就概括了双方的责任。
因此,专员也建议,消费者在购车过程中,与4S店签订协议时,一定要谨慎,如果需要的话,可以到4S店拿一份合同,仔细看清楚,不要因为这个原因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定金”与“订金” 一字之差法律意义相差甚远
“定金”和“订金”,虽一字之差,但两者的法律含义却大不一样,且当事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大不同。
不少购车族在签购车合同时,因混淆“定金”和“订金”,在交易过程中却吃了“暗亏”。
定金”指为保证合同的履行,消费者预先向销售者(卖方)缴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合同上是“定金”的,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销售者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返还。
而对“订金”,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可视为“预付款”。“订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订金”的性质主要是预付款,如果销售者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消费者违约时,可以与销售者协商解决并要求经营者退款。如果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
简单说来,写了“定金”字样的款一般是不能要求退还的,写了“订金”的字样还有协商的余地。
因此购车者在签购车协议前,一定要“抠字眼”,根据你自己的实际需求,来区别“定金”和“订金”。
汽车网评:购车合同条款涉嫌“霸王”条款 要理直气壮地提出
从去年开始,根据汽车投诉网的统计报表显示,汽车投诉网上受理的投诉有17579多件,质量问题将近8366多件,合同问题将近4198件,售后服务问题5015多件。
在这个报表中,购车合同已经是近年来消费投诉很大的一个群体。为此汽车网评提醒广大消费者:
消费者应仔细了解汽车生产厂家或经销商对具体车辆的配置情况与售后服务承诺,不轻信代理人或销售人员的口头介绍与承诺,并将可能存在争议的事项,及时在购车合同中提出,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向经销商预订汽车时,应及时订立书面购车合同,并在合同中写明车辆种类、购车金额(含订金或定金支付方式、支付金额)、交车时间、交车地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如果发现经销商的购车合同条款涉嫌“霸王”条款,要理直气壮地提出,必要时可以向当地消协或者律师咨询。


1楼2013-08-11 23:00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