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3: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三、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一)书面形式及要求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1.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未订立合同: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订立合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3.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订立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补偿,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总结:
(1)不满1个月:无经济补偿。支付实际工作报酬。
(2)超过1个月不满1年:2倍工资。有经济补偿。
(3)满1年:2倍工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例外情况
作为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例外情况,《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