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一审的判决书是无效的
现在开始说为什么一身审的判决书是无效的。
首先
1:判决书中说,在4段录像中,第一段显示杨女醉酒后被酒吧服务员带出,后三段均出现了不愿服从李天一等人的行为,由此认定杨女是被胁迫的,李天一等人行为属于强奸。
这段话是错误的,既然杨某已经喝醉,那么她以后的行为就不能认定为真实意愿,不能将杨某酒后的行为即从酒吧到酒店的行为认定为她自己的真实意愿表达,只能认定为酒后的胡言乱语,不具法律效力。
2 判决书中对酒吧一方的证词以及酒店服务员证词大部分没有提及,这是有利于李天一的证词,李天一涉案酒吧经理在案发前几个月对媒体说杨某是被李天一一伙在酒吧强迫带走的,而此后公布的录像显示杨某是酒吧服务员带出去的,这段话是对李天一有利的。根据疑罪从无观点,李天一应无罪释放。而此段证据海癫法院没有提及,明显偏袒杨某一方。
湖北大厦服务员对记者说,李天一一伙人有一人以让女孩醒酒为名义开房,这就解释了为什么有2人手夹着杨某的胳膊,至于判决书中提到的夹手的姿势属于胁迫不能证明杨某被胁迫,因为这样的夹手姿势也属于扶女孩姿势的一种,海癫法院判决书中规避了这一片段,属于证据链缺失,判决无效。
海癫法院说没有证据显示酒吧和杨某相勾结,也就是说酒吧的人是此案的充分证人
3 杨某有伤,这就很简单了,杨某喜欢性虐,有可能的。
4 判决书中说后3段视频显示杨某有反抗行为。就算假设杨某意识清醒但是依然不能认定为她确实想反抗,我说句话大家就明白了。
女孩对男孩说不要是不是真的不要
女孩对男孩说你真坏是不是真的觉得男孩很坏
女孩对男孩说讨厌是不是真的认为男孩很讨厌
很明显不一定是的,也可能是欲拒还迎,想同意但是碍于面子只好装作不同意,因此后3段录像中杨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杨某是想反抗。
5 我最近观看了香港的TVB剧,潜行狙击,在第7集第9分钟,有一片段和李天一案相似,

这是TVB电视 潜行狙击 的一段截图。是一个嫩模半夜去一个富商家里要债,随后他们酒后发生了关系,第二天嫩模告富商强奸,富商说是自愿的
杨女士在酒吧是自愿到包厢和李天一他们自愿喝醉的并出去吃宵夜,作为一个见惯风月场所的男性,有理由认为这是性暗示。即使杨女士有所反抗也可认为这是酒后的胡言乱语为了增加情趣。就算这个想法是错的也罢,依然是诚实及合理的错信。并不构成轮奸
就算李天一的同伙都指认李天一是主犯并且认罪,但是只要李天一坚持说是嫖娼,就不能认定李天一是轮奸犯。李天一的想法符合诚实及合理的错信原则,不构成轮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