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法四十三
本文名为“定法”,实际上“术”亦在其中,文章通过对于前辈法术家申到、商鞅各执一隅的危害性的分析,表明了法术二者不可或缺的思想。从中可以看出韩非思想的渊源以及法家思想在韩非手上出现的创造性发展。
问者曰:“申不害、公孙鞅,此二家之言孰急于国?”
应之曰:“是不可程比较也。人不食,十日则死;大寒之隆极、盛,即顶点,不衣亦死。谓之衣食孰急于人,则是不可一无也,皆养生之具也。今申不害言术,而公孙鞅为法。术者,因任能力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考核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法者,宪令宪令,法令著编定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慎法,这里指守法的人,而罚加乎奸通“干”,违反令者也,此臣之所师学习也。君无术则弊通“蔽”,受蒙蔽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
------此段认为法与术皆为国之要务。不可轻忽。
君无术则弊通“蔽”,受蒙蔽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
问者曰:“徒术而无法,徒法而无术,其不可何哉?”
对曰:“申不害,韩昭侯之佐也。韩者,晋之别国也。晋之故法未息废止,而韩之新法又生;先君先君,指晋君之令未收收回,而后君(后君,指韩君)之令又下。申不害不擅与下句“一”同,专擅,统一其法,不一其宪令,则奸多。故利奸臣的私利在故法前令则道由之,利在新法后令则道之,利在故新相反,前后相勃通“悖”,则申不害虽十使昭侯用术,而奸臣犹有所谲犹诡辩其辞矣。故托万乘之劲强韩,七十顾广圻云:“七十”有误,或当作“十七”。言其多也年而不至于霸王者,虽用术于上,法不勤饰通“饬”,整治于官之患也。
公孙鞅之治秦也,设告告奸相坐而责其实,连什伍而同其罪,赏厚而信,刑重而必。是以其民用力劳而不休,逐敌危而不却退却,故其国富而兵强;然而无术以知奸,则以其富强也资助人臣而已矣。及孝公、商君死,惠王即位,秦法未败也,而张仪以秦殉牺牲韩、魏句指张仪牺牲秦国的力量去向韩、魏谋取私利。惠王死,武王即位,甘茂以秦殉周。武王死,昭襄王即位,穰侯越韩、魏而东攻齐,五年而秦不益尺土之地,乃却城张觉谓解作“盛”其陶邑之封句谓穰侯增加了他在陶邑的封地。应侯攻韩八年,成其汝南之封。自是以来,诸用秦用秦,在秦国执政者,皆应、穰之类也。故战胜,则大臣尊;益地,则私封立,主无术以知奸也。商君虽十饰其法,人臣反用其资。故乘强秦之资数十年而不至于帝王者,法不勤饰于官,主无术于上之患也。”
-------徒术而无法的危害之处在于:前后法相交错,民不知措手足,则奸者避于法。是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
-------徒法而无术的危害之处在于:无术以知奸,则以其富强也资助人臣而已矣。遂后世多有穰侯、范雎之属,多谋私利而延缓国务。致使秦国统一六国的步伐变慢,然尚不至于退步。
问者曰:“主用申子之术,而官行商君之法,可乎?”
对曰:“申子未尽于法也。申子言:‘治不逾官,虽知弗言。’治不逾官,谓之守职也可;知而弗言,是不谓过也通“耶”?人主以一国目视,故视莫明焉二句谓人主以一国人的眼睛去看,所以没有比他更明察的;以一国耳听,故听莫聪焉。今知而弗言,则人主尚安假借假借,利用矣?
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官爵,作动词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五十石,年俸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今有法曰:‘斩首者令为医、匠。’则屋不成而病不已。夫匠者手巧也,而医者齐通“剂”药齐药,调配药物也,而以斩首之功为之,则不当其能。今句首语助词治官者,智能也;今疑涉上“今”字衍斩首者,勇力之所加也。勇力之所加而治担当知能之官,是以斩首之功为医、匠也。故曰:二子之于法术,皆未尽善也。”
-------上段既言徒术无法和徒法无术两种情况,若让二者兼得,是不是就至于完美了呢?当然是要求二者兼得的。文中第一段即已指出。不过,在商鞅与申不害,二人之法术并没至于完美,所以就算是二者相加,也还有待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