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学理论上,“座位(即桌、椅)”属于学校的公共财产,同学只享有使用权。而使用权的行使具体表现为同学(主体)坐在椅子上做事情。虽然座位本身属于学校,是“有主物”,但对于座位的使用权是无主的,因此对于使用权的享有,可以借鉴民法上的“先占”理论来进行分析。可是民法上承认先占有两个条件:一是事实上的占有;二是占有的意思表示。“占座”行为是缺乏事实上的占有要件的,因为事实上的占有,必须是要求权利主体占有。在国际法上,也同样存在这样的规则。比如:在一个无主的岛上,仅仅插上一国国旗,而没有进行有效的行政管理,则不认为该国构成领土的先占。当一个人同学抢先到图书馆占有了桌子后长时间的离开 那么我们就说他实际已经不存在对桌子的事实占有。而那种叫室友帮忙占座更不存在事实占有状态 均不能取得座位的使用权
第二 从物权滥用原则出发 虽然我们拥有座位的使用权 是一种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系物权 尽管先占取得了用益物权,物权是对世权,但是该权利的行使不能以危害他人权利为前提,即禁止物权滥用原则 如果一个人占有多个座位,,其只对自己所坐的那个座位拥有使用权,因为取得该用益物权的条件是先占并合理使用,而一个人占有多个座位情况下,对于除占座人自己所坐的其他座位而言,其他占座人以先占形式占有的座位并未投入使用 而一个人占有多个座位,明显侵犯了他人以先占获得座位用益物权的机会,其权利的实现以阻碍他人权利的实现为前提,侵害了他人的权利,属典型的权利滥用,应该予以禁止。
第二 从物权滥用原则出发 虽然我们拥有座位的使用权 是一种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系物权 尽管先占取得了用益物权,物权是对世权,但是该权利的行使不能以危害他人权利为前提,即禁止物权滥用原则 如果一个人占有多个座位,,其只对自己所坐的那个座位拥有使用权,因为取得该用益物权的条件是先占并合理使用,而一个人占有多个座位情况下,对于除占座人自己所坐的其他座位而言,其他占座人以先占形式占有的座位并未投入使用 而一个人占有多个座位,明显侵犯了他人以先占获得座位用益物权的机会,其权利的实现以阻碍他人权利的实现为前提,侵害了他人的权利,属典型的权利滥用,应该予以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