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一般将自然权利学说看作近代政治正当性的基础,往往从现代性自我确证的角度将其视为论证个体自由的学说,强调自由的被动或消极面相,多少忽视了自然权利本身所具有的能动性力量。与古希腊的自然正当与基督教世界的神圣正当不同,自然权利不仅提供了崭新的正当性类型,还切实参与了公共秩序的建构。在近代政治哲人的笔下,自然权利学说很少软弱、消极和抱怨,而是充满了力量和激情,饱含着为新政治形态立法奠基的雄心抱负。有趣的是,自然权利学说大都有着新教背景,典型者如霍布斯、洛克、斯宾诺莎等。他们有着直接的政治对手和理论对手,前者如西班牙天主教帝国体系和罗马教廷,后者如西班牙萨拉曼卡学派,包括维多利亚、苏亚雷兹、阿亚拉等人[ 在思考近代西方思想史时,西班牙帝国及萨拉曼卡学派值得重视,由此才能彰显西欧新教诸国的现实目标。感谢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刘晗博士与笔者的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