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时,摆脱这种争论漩涡,寻找到有效的思想进路就显得尤为珍贵。雷蒙德·高斯(Raymond Geuss)指出:“‘所有个体显然都拥有权利;让我们看看这会得出什么样的结论。’这不是哲学反思的一个好起点。相反,某些更加特殊的历史性问题是好的起点。包括‘不使用‘权利’概念是否可能组织一个‘复杂的现代’社会,如果不可能,为什么不可能?’或者‘我们这个让‘个体权利’如此便利和可能的特殊社会形式到底是怎么样的?其优点(以及缺点)是什么?’或者‘如果我们发现很难想象一个没有主体权利的社会,或者很难想象在这样一个社会里能够获得丰盈和丰富的生活,为什么会是这样?究竟是什么让我们分心了?’这不是要把哲学还原成为历史,而是用一组更有趣也更有成果的问题取代一组无用的问题。并不是说诺齐克错在误设了一组权利或者论证出现了问题,而是说他压根就没问对问题,通过把权利作为思考政治的自明基础,诺齐克让人们错失了另外一些高度相关的问题。”[26]
某种意义上,蒂尔尼的工作是对高斯的呼应,它为我们提供了摆脱权利话语争论僵局的可能性,让我们不再深陷于简单抽象的政治立场之争,不再把原本充满张力和内涵的观念史问题“缩水”为单薄的概念推衍,而是重新打开了权利问题的历史深度、思考平台和想象空间。我们不妨用罗尔斯后期的口号“政治的、非形而上学的”来评价蒂尔尼的理论贡献,具体来说,第一,蒂尔尼很好地证明了现代自然权利既非现代人的虚构,也不是奥康的威廉独自发动的“语义学革命”,而是植根于更早之前的中世纪教会法学传统;第二,通过丰富的史料分析蒂尔尼表明自然权利的观念从来都不必然地奠定在某一特定的形而上学基础之上;第三,至少在自然权利概念发展的最初阶段,个体利益和共同善、个人价值和共同价值、权利与法之间并不存在着不可调和的冲突,而是存在着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