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是给交通部门制定的,把机动车的违章停靠,乱停乱放的违章处理应该由交警来处理,城管对这种情况应该进行疏导和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可以通知交警。因为城管对机动车辆没有处置权,更不能进行罚款。至于乱停乱放损害公共设施的车辆,可由相关管理部门委托城管或相关监督人员现场拍照取证,评估好损失进行法律投诉,或者和车主协商解决,这一块我说得不见得对。但规矩也好,方圆也好,都要在遵守法律的范围之内。城管的这种越权行为,对政府的公信力损伤是很大的。你想想,交警是公安部门,城管他怎么能介入交警的管辖范围之内呢?即使是联合执法,城管依然是协助交警疏导和劝阻而已,对车辆无权处置,更谈不上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