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洛克将国家的权力分成了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但是这三种权力的分量并不是平均分配的,他们是有侧重点的。
首先,他强调指出,立法权应该是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的。也就是说立法权在这三种权力之中时占据支配地位的。“在一切场合,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权就是最高的权力,因为谁能对另一个人订立法律就必须在他之上。……社会任何成员或者社会的任何部分所有其他一切权力,都是从他获得的和隶属它的。”执行权和对外权都是来源于立法权的,没有法律的授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就缺乏合法性,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另外,在执行权和对外权获得授权之后,执行权和对外权也不可以超过法律应有之义。其次,执行权是从属于立法权的。执法权是为了“执行被制定的和继续有效的法律”而设立的。而且还可以从中推断出这其中也包含一些司法权的影子。
再则,对外权和执行权的分立。从对外权的实际运行看来,它与执行权并没有明显的区别,只是执行权所依据的是已经制定的法律,而对外权则必须在处理经常没有办法事先预料的的问题来说的,但是他们有存在着一些不同的地方。但是尽管对外权和执行权的性质存在着区别。但是“如果执行权和对外权掌握在可以各自行动的人手里,这就会使公众的力量处于不同的支配之下,迟早总会导致纷乱和灾祸”。也就是说,洛克虽然将对外权和执行权分立了,但是就其执行来说,他还是认为让这两种权力同时掌握在同一些人的手里比较妥当。在这里他对于权力的实际运行情况的考虑又占据了主要的地位。
最后,洛克的权力分立中没有涉及到司法权的相关问题。正因为这一点,他的权力分立理论才出现了弊端。在他的理论体系下,立法权占据着绝对支配的地位,当立法机关制定了与公共利益相违背的法律的话,民众除了进行公开的反抗,好像没有了其他的途径了来解决这个问题了。虽然洛克在他的理论中提到某些方面的法律不能制定来限制立法权,但是这毕竟不是一种制度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