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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看过的最曲折离奇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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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神镇楼,度娘手下留情。


1楼2014-04-21 21:01回复
    要是被拍成电影肯定备受瞩目,甚至引起轩然大波。
    看点1.警界到底有多黑?所有涉案人员都是警察
    看点2.法官为什么对刑讯逼供的证据视而不见?被告人,请按剧本来
    看点3.采用当时最先进的刑侦技术为什么成为笑话?稍微客观公正一些,何以至此
    看点4.人物关系很有戏剧性。原来我们早就认识,原来你们真有一腿
    看点5.被害人人生理想的毁灭。主要是从对法律的信仰到恐惧再到绝望的过程


    2楼2014-04-21 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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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4月20日,杜培武于上午7时20分乘戒毒所的车去戒毒所上班,戒毒所距杜培武居住的市公安局宿舍约20多公里。8时30分杜培武到达戒毒所开始上班。当时杜正准备报考中央党校法律本科,所以全天都在办公室复习。下午下班后他到食堂吃饭,当时有本单位的同事在场。饭后还和同事高玉才在办公楼下的石凳上聊天。19时许他又到办公室复习,因当晚办公室所在地要放录像,杜培武怕噪音大影响复习就从办公室拿了学习资料回宿舍复习,他出办公室所在地强戒部的门口时(约19时40分)还碰见另一名同事李颖,回到宿舍约20时,一直在宿舍呆着到21时多才从宿舍出来拿着杯子到食堂取牛奶,又碰到同事黄建忠,他和黄在一块又聊了一会儿,之后到戒毒所大门口打电话回家问保姆其妻王晓湘回家没有,保姆说没有,杜又打两个传呼找王,也没有回音。此后杜培武回到宿舍,又用手机打了几个传呼给王晓湘,但仍无回音。打传呼不回的现象是两人恋爱、结婚近六年从未有过的,杜培武感到很诧异。


      3楼2014-04-21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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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日上午上班后,杜培武又打电话到王晓湘单位(昆明市公安局通讯处)问王晓湘下落,她单位领导说没有看见王上班,杜又问是否请过假,领导说也没请过假。这种现象也是从未发生过的,杜培武担心妻子出什么事,便开始寻找,同时把情况向戒毒所领导作了汇报。当时他担心妻子出车祸或者碰到什么意外事故,为此打电话到所有交警队查询有无交通事故,还通过市局情报资料处查询全市是否出现过不明尸体的情况。但王晓湘仍杳无音信,杜培武焦虑不安。当天下午通讯处王晓湘领导、戒毒所杜培武领导都来到杜家,帮助他寻找,但依然没有消息。这时杜培武感到妻子一定出什么事了,不能再这么等下去,于是向“110”报了案。


        4楼2014-04-21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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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4月22日上午,在昆明市圆通北路40号,警方发现了一辆被丢弃的警用昌河牌微型面包车,车内有一男一女两具尸体,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 现场勘查后证实,男性死者系昆明市所辖的路南县(现为石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另一人是昆明市公安局女民警王晓湘,两人身着便服,被人近距离开枪打死。 警方认定,杀人的凶器便是王俊波随身佩带的“七七”式手枪。枪支去向不明。 昆明市公安局组建了专案组,当时的刑侦支队副政委秦伯联、刑侦三大队大队长宁兴华奉命具体负责侦破工作。


          5楼2014-04-21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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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专案组,杜培武被反复讯问4月20日的活动情况,接着3天3夜不让他睡觉以交代问题。从4月22日下午到5月2日连续10天被留置讯问。其间,身为警察的杜培武多次向办案民警索要留置他的法律手续,但对方只给了他一张《传唤证》,杜说,一张传唤证最多只能留置我12个小时,你们却关我10个昼夜,又拿不出其他法律手续,凭什么还要扣押我?办案人员竟然说:“想扣你,就扣你,要什么法律手续?”。


            7楼2014-04-21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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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案情没有多大进展,办案人员只好将杜培武送到其单位昆明市强制戒毒所变相关押,由专人看管。与此同时,专案组内查外调的工作却一刻也没有放松。由于杜培武作为杀人嫌疑“有诸多疑点,且无直接证据”。6月30日上午,几个办案人员将杜培武从戒毒所带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CPS心理测试,即“测谎仪”测试。一男一女对杜培武不厌其烦地测了一整天,最后的综合结论是杜培武在说谎----换句话说,杜培武将被当作杀害“二王”的重大嫌疑犯。于是从6月30日晚到7月19日,发生了一场令杜培武永生难忘的“高强度”审讯。办案人员给杜培武戴上了脚镣,喝令他交待杀害“二王”的犯罪过程。他们用手铐将杜的双手呈“大”字形悬空吊在铁门上,吊一段时间后,在脚下塞进一个凳子,以换取杜的“老实交待”。杜不断地声称冤枉,这又被认为是“负隅顽抗”,审讯人员便又猛地抽掉凳子,让杜突然悬空,如此反复……


              8楼2014-04-21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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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仍然不能令杜培武屈服。审讯人员又用高压电警棍逐一电击他的脚趾和手指。
                  那些审讯人员有的跟杜培武熟悉,他们在用刑的时候,冷冷地对杜培武说:“对不起了!”
                 这一幕并非发生在某个秘密场所,而是在公安局的大院里上演,杜培武早已变了调的、令人毛骨悚然的惨叫声,使得许多正直的警察不寒而栗,他们中的有些 人后来挺身而出,作为指控秦伯联等人刑讯逼供的证人。


                9楼2014-04-21 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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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酷刑下,杜培武被迫低下了不屈的头颅,他开始“供述杀人的罪行”。“为了不挨打,我不仅要按照审讯者的要求说,而且尽可能地揣摩他们的意图。”杜培武说。编好了“杀人现场”,“杀人枪支”的下落却苦了杜培武。他“交代”了一个地方,刑警们马上就押着他去找,找不到就吊起来一顿毒打。杜培武绞尽脑汁想了一招----“枪被拆散,沿途扔了,扔到滇池里去了……”


                  10楼2014-04-21 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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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6月30日到7月19日整整20天,杜培武基本没有睡过觉,“跪在地上回答问题就是最好的休息,也只有这个时候我才能缓一缓,补充一下体力。” 其间,杜培武于1998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
                    1998年7月19日,杜培武被送回看守所。专案组的其中一个小头目警告说:“如果翻供小心收拾你!”这个时候,身为警察的杜培武已经不像样子了:目光呆滞,步履蹒跚,两个手腕和双脚踝均被手铐、脚镣吊烂、化脓,手背乌黑,肿得像戴着拳击手套似的。在向在押犯了解看守所民警不会打人的情况后,杜培武于7月28日分别向驻所检察官和市检察院提出《刑讯逼供控告书》,并向驻所检察官展示他手上、脚上、膝盖上受刑被打后留下的伤情,次日即7月29日,该检察官当着两名管教干部及上百名在押犯的面为杜培武验伤,拍了4张伤情照片。


                    11楼2014-04-21 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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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侦破该案,昆明警方动用了建国以来云南省最为先进的刑侦科技手段。从警犬气味鉴别、测谎器CPS测试,到高难度的拉曼测试(射击残留物检测)、泥土矿物质含量微量元素测定分析,再到血痕与血型鉴定、DNA检测、枪弹痕迹鉴定,总之,能用的手段都用过了。公安部昆明警犬基地刑事技术工程师何忠林,云南省公安厅技术处刑事技术高级工程师路帆、助理工程师谢虎,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技术处刑事技术高级工程师刘政镒、李士义,技术工程师柳海涛、史斌、李万里、王如昆,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警犬大队刑事技术工程师胡建民等十位一流的刑侦专家均参与了工作。


                      12楼2014-04-21 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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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警方移送给昆明市检察院证据材料包括:
                        1.刑事技术鉴定结论。包括:(1)“云OA0455”号昌河微型面包车的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王俊波、王晓湘的尸检报告,车内血痕与“二王”的血型鉴定及枪弹痕迹鉴定。证实:“二王”于1998年4月20日晚8时许,在“云OA0455”号昌河微型面包车内,被他人持王俊波生前配发的枪号为“1605825”的“七·七”式手枪近距离击中左胸部,致开放性血气胸合并心、肺脏器破裂当场死亡,以及“二王”连同该车被抛弃于昆明市圆通北路40号思远科技有限公司门前人行道上等事实。(2)“云OA0455”号昌河微型面包车驾驶室离合器、油门踏板上遗留足迹气味与杜培武所穿袜子气味,经多头警犬多次鉴别均为同一的鉴定。证实:杜培武曾经驾驶过该车的事实。(3)“云OA0455”号昌河微型面包车驾驶室刹车踏板上、踏板下胶皮垫上提取的泥土,与杜培武所穿警式衬衣领左端及右上衣口袋粘附的泥土,杜培武外衣口袋内一张面额百元人民币上粘附的泥土以及在云南省公安学校射击场上提取的泥土,经微量元素测定分析为同一类泥土的鉴定。证实:杜培武曾将云南省公安学校射击场上的泥土带入“云OA0455“号昌河微型面包车内并粘附在自己衣服及人民币上的事实。(4)杜培武所穿警式衬衣右手袖口处,检出军用枪支射击后附着的火药残留物质的鉴定。证实:杜培武曾经穿着此衬衣使用过军用枪支射击的事实。
                        2.证人证言。包括:(1)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与职工李芬、赵坤生、黄建忠3人的证词。证实:杜培武于1998年4月20日晚18时至19时在本单位,以及当晚21时后也在本单位的事实,说明杜培武在案发当晚20时有作案时间。(2)王晓湘之兄王晓军的证词。证实:杜培武在案发次日寻找王晓湘的过程中有反常表现。
                        3.犯罪嫌疑人供述。包括杜培武在公安侦查期间指认作案现场的声像资料及几份与该案其他证据相吻合的亲笔供词。证实:杜培武承认是其实施了杀害“二王”的行为。


                        13楼2014-04-21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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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11月18日杜培武接到《起诉书》,12月12日即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陈述书》。在《陈述书》中,杜培武指出“公安人员违法办案”,对他进行刑讯逼供,公诉书“指控证据不足”,并着重就所谓“射击残留物”及“附着泥土”谈自己的理由。他说衣袖上的“射击残留物”是他年前参加打靶时留下的,而他又有不洗衣服的习惯。如果真是他作案,并且如起诉书所说作案后将“手枪及二人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传呼机等物品丢弃”,为何不把留下射击残留物的衣服丢弃呢?至于“附着泥土”杜培武认为他衣服上的泥土与本案没有内在联系,只有表面近似的联系,不能充分肯定本案中的泥土就是他衣服上的泥土,如果泥土只是“类同”不能作为作案的证据。


                          15楼2014-04-21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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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12月17日,昆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杜培武故意杀人案。开庭不久杜培武就向法庭展示他手腕、膝盖及脚上被办案人员打他留下的伤痕,当庭控告办案人员对其进行刑讯逼供,并要求公诉人出示驻所检察官7月29日在看守所为他拍下的可证明他遭受刑讯逼供的伤情照片,但公诉人说,当时没有拍过照片。


                            16楼2014-04-21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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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培武的两位辩护律师刘胡乐和杨松为他作无罪辩护,辩护意见主要是:
                              第一,指控被告人杜培武犯有故意杀人罪的取证程序严重违法。
                              1、刑讯逼供后果严重。
                              律师认为杜培武在侦查阶段受到刑讯逼供是真实的客观存在。据此,依据最高法院《贯彻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之规定:“……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请求法院确认杜培武所作的供述无效。
                              2、虚构现场“刹车踏板”、“油门踏板”上有足迹附着的泥土的证据,误导侦查视线。
                              律师指出,本案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仅仅记载该车离合器踏板上附着有足迹遗留泥土,根本没有“刹车踏板”及“油门踏板”上也附着有足迹遗留泥土的记载,如此一来,由警犬用杜培武鞋袜气味和“刹车踏板”、“油门踏板”上附着的足迹遗留泥土作气味鉴定,并且结果是“警犬反应一致”就存在一个致命的问题——这“刹车踏板”及“油门踏板”上的泥土是怎么来的?
                              此外,律师还指出,公诉机关出示的杜培武有罪供述笔录只是多达几十次供述中的三四次,是否在其它笔录杜培武也是作有罪供述?为什么不全部出示?再则,这些有罪供述是在7月5日至7月10日这一时段作出的,在长达8个月的关押时间里,只有在这一期间作了有罪供述,故杜培武在此期间到底是处于何种精神状态?是否有刑讯逼供、引诱、威胁等情况存在?不能不让人质疑。又则,在四份有罪供述中杜培武表述同一犯罪事实竟然互相矛盾,如杀人的过程,弃物的地点,杀人的手段,杀人的时间,杀人的地点均不一致,这样的供述岂能采信?此外,公诉机关出示的认为能证明杜培武犯罪的鉴定,如泥土、射击残留物、气味的鉴定不仅均存在着取材时间、取材地点不具备法定条件的问题,而且与勘验报告等所描述的情况也不相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而不能据此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另外,在本案的勘验、鉴定中,没有见到证人的签名或盖章,也没有看到犯罪嫌疑人得知鉴定结论的说明,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
                              据此,律师认为本案取证程序违法,现有的证据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第二,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杜培武具备故意杀人的主观动机。
                              在这些方面,律师通过一些人证证实杜培武与王晓湘关系尚好,并不知道“二王”之间有何关系,认为杜培武“预谋杀人”的可能性极小,因而认为杜培武犯故意杀人罪缺乏主观要件,不能成立。
                              第三,在客观方面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杜培武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
                              1、杜培武没有作案时间。2、公诉机关说不出明确的发案地点,指控杜在车内杀人不成立。3、即使气味鉴定取证程序合法,由于嗅源没有与王晓湘的气味进行鉴别,加上市公安局两条警犬一条肯定一条否定的鉴定结论,无法说明杜培武是否到过车上,更何况在车上杀人。4、杀人凶器——王俊波自卫手枪至今去向不明。这只有二种可能,一是杜培武不如实交待,再是杜培武根本不知道枪的去向。公诉机关既然当庭说杜培武过去的交待是老实的,那么就只有后一种可能:杜培武没有作案,因而不知枪的去向。
                              第四,本案中需要证据说明的一些情况,却没有任何证据说明,可见本案基本事实不清。


                              18楼2014-04-21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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