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养区内的整治
1、禁养区内的整治目标
(1)西溪干流两岸1公里、各级支流和排洪(水)渠(沟)两侧500米内畜禽养殖场一律拆除。
(2)各村庄内、距村庄100米内、距溪流100米内、距公路100米内一律关闭或拆除。
(3)占用耕保地的一律拆除。
2、补偿办法
(1)补偿面积:建筑面积以滴水位确定,仅包含猪舍面积,饲料房和人员住的管理房不列入补偿范围。
(2)拆除标准:建筑物及配套设施全部拆除;清理干净拆除后的建筑垃圾;关闭所有养殖排污口。
(3)关闭标准:搬迁全部畜禽;拆除猪圈围栏、排污管道,切断养殖水源、电源和可能继续养殖的配套设施;清理干净关闭后的建筑垃圾、杂物等。
(4)在期限内主动关闭或拆除的,按以下情况分别给予补偿:1在2014年5月15日前自行完成拆除,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50元。2在2014年5月15日前完成关闭,且严格执行禁养规定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20元。
(5)凡属以下情况不予补偿:1 2014年5月16日还未自行拆除或关闭的养殖场不予补偿,并将进行强制拆除。2原有禁养区内,2009年整治已经补偿的,现在反弹或整治后新建的养殖场,一律拆除,不予补偿。3养殖设施不予补偿。4凡发现拆除后又自行恢复养殖的,将依法给予拆除并追回补偿款项。
3、整治要求
(1)各村要坚持公正公开原则,认真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猪场的面积丈量工作,对自行拆迁的养殖场丈量人员要及时填写补偿登记表,并按表格要求由相关人员(包括户主)签名确认,以示负责。村汇总统计表需经村主任、镇驻村干部和领导签名,加盖镇、村公章后,上墙公示,并拍照留底。龙海市将对各村统计面积进行核查(抽查20%),若与实际不符的,将根据抽查情况按比例扣减补贴金额。资金发放过程中若存在面积不符、计算错误、弄虚作假等问题,将视情节严重轻重给予相关人员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2)拆除或关闭养殖场后要求养殖户签订拆除协议书。
二、禁养区外的整治
1、禁养区外的整治目标
所有养殖户要在雨污分离、粪便干湿分离的基础上,按每存栏5头猪配备0.5立方米储粪池、1立方米沼气池、6立方米生化池、1亩消纳地(需要村出具证明)的要求进行整改。未满足上述标准中任意一项的均不达标。
2整治要求
(1)2014年4月10日--2014年5月31日:各养殖场(户)根据整治目标自行整改。
(2)2014年6月1日--2014年6月20日:环保农业部门对禁养区内养殖场进行检查验收。
(3)2014年6月21日--2014年6月30日:对验收不合格的养殖场进行强制拆除。
九湖镇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3日
1、禁养区内的整治目标
(1)西溪干流两岸1公里、各级支流和排洪(水)渠(沟)两侧500米内畜禽养殖场一律拆除。
(2)各村庄内、距村庄100米内、距溪流100米内、距公路100米内一律关闭或拆除。
(3)占用耕保地的一律拆除。
2、补偿办法
(1)补偿面积:建筑面积以滴水位确定,仅包含猪舍面积,饲料房和人员住的管理房不列入补偿范围。
(2)拆除标准:建筑物及配套设施全部拆除;清理干净拆除后的建筑垃圾;关闭所有养殖排污口。
(3)关闭标准:搬迁全部畜禽;拆除猪圈围栏、排污管道,切断养殖水源、电源和可能继续养殖的配套设施;清理干净关闭后的建筑垃圾、杂物等。
(4)在期限内主动关闭或拆除的,按以下情况分别给予补偿:1在2014年5月15日前自行完成拆除,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50元。2在2014年5月15日前完成关闭,且严格执行禁养规定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20元。
(5)凡属以下情况不予补偿:1 2014年5月16日还未自行拆除或关闭的养殖场不予补偿,并将进行强制拆除。2原有禁养区内,2009年整治已经补偿的,现在反弹或整治后新建的养殖场,一律拆除,不予补偿。3养殖设施不予补偿。4凡发现拆除后又自行恢复养殖的,将依法给予拆除并追回补偿款项。
3、整治要求
(1)各村要坚持公正公开原则,认真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猪场的面积丈量工作,对自行拆迁的养殖场丈量人员要及时填写补偿登记表,并按表格要求由相关人员(包括户主)签名确认,以示负责。村汇总统计表需经村主任、镇驻村干部和领导签名,加盖镇、村公章后,上墙公示,并拍照留底。龙海市将对各村统计面积进行核查(抽查20%),若与实际不符的,将根据抽查情况按比例扣减补贴金额。资金发放过程中若存在面积不符、计算错误、弄虚作假等问题,将视情节严重轻重给予相关人员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2)拆除或关闭养殖场后要求养殖户签订拆除协议书。
二、禁养区外的整治
1、禁养区外的整治目标
所有养殖户要在雨污分离、粪便干湿分离的基础上,按每存栏5头猪配备0.5立方米储粪池、1立方米沼气池、6立方米生化池、1亩消纳地(需要村出具证明)的要求进行整改。未满足上述标准中任意一项的均不达标。
2整治要求
(1)2014年4月10日--2014年5月31日:各养殖场(户)根据整治目标自行整改。
(2)2014年6月1日--2014年6月20日:环保农业部门对禁养区内养殖场进行检查验收。
(3)2014年6月21日--2014年6月30日:对验收不合格的养殖场进行强制拆除。
九湖镇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