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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则法律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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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2014-05-16 21:22回复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解释一》第1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江西省婚姻家庭案件解答》规定,《婚姻法》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定义作了明确规定,但对伤害后果的程度没有明确,使法官难以认定。 因此,针对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的方式给家庭成员的身体造成伤害的家庭暴力,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法医鉴定结论来确定伤害后果,即对家庭成员的伤害达到了轻微伤丙级三次以上、轻微伤乙级两次以上、轻微伤甲级一次以上的,一般可理解为构成家庭暴力。


    2楼2014-05-16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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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6-27 22: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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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夫妻双方一方用个人财产婚前购房,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还贷,另外一方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主要是注意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证明责任,如何证明用于还贷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给出以下两点建议:1夫妻双方用一方账户还款的,要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把款项划拨至还贷账户,并备注共同还贷款项。2夫妻双方用双方账户共同还贷,保留相关转账凭证。


      3楼2014-05-17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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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案件中男女双方,其中一方下落不明
        《江西省婚姻家庭案件解答》规定,离婚案件的缺席审理制度有明显的弊端。目前,法院主要以报纸刊登公告的方式告知,可行性不高,不能真正查明是否真正“下落不明”。因此,在审理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婚姻案件时,起诉一方应当举证证明对方“下落不明”,人民法院亦应对“下落不明”的事实进行审查,比如向下落不明人的近亲属或组织调查、在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等,经审查确属“下落不明”的,再行缺席审理。宣判后亦应将审理结果告知“下落不明”一方的近亲属或组织。


        4楼2014-05-18 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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