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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规则】联大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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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520/Rev.17


IP属地:广东1楼2014-07-13 09:55回复
     51.本议事规则修正本已包括大会截至第六十届会议所通过的所有修正案和A/520/Rev.16/Corr.1号文件所载的技术性更正。
      52.以往各次编印的议事规则及其修正案和更正已以下列编号印发:
    1947年12月 A/520
    1948年6月 A/520/Corr.1( 仅有法文本 )
    1950年1月 A/520/Rev.1
    1951年1月 A/520/Rev.2
    1954年7月 A/520/Rev.3
    1956年3月 A/520/Rev.4
    1957年9月 A/520/Rev.5( 前编为 A/3660)
    1958年1月 A/520/Rev.5/Corr.1( 前编为 A/3660/Corr.1)
    1961年2月 A/520/Rev.6( 前编为 A/4700)
    1962年2月 A/520/Rev.6/Corr.1( 前编为 A/4700/Corr.1)
    1964年6月 A/520/Rev.7
    1966年3月 A/520/Rev.8
    1968年1月 A/520/Rev.9
    1969年4月 A/520/Rev.9/Corr.1
    1970年7月 A/520/Rev.10
    1972年5月 A/520/Rev.11
    1973年11月 A/520/Rev.11/Amend.1
    1974年2月 A/520/Rev.12
    1977年1月 A/520/Rev.12/Amend.1
    1978年3月 A/520/Rev.12/Amend.2
    1979年3月 A/520/Rev.13
    1982年3月 A/520/Rev.14
    1985年5月 A/520/Rev.15
    1991年8月 A/520/Rev.15/Amend.1
    1993年10月 A/520/Rev.15/Amend.2
    2006年9月 A/520/Rev.16
    2007年9月 A/520/Rev.16/Corr.1
    2008年4月
    注释
    1.PC/20,第一章,第三节。
    2. 《大会正式记录,第二届会议,全体会议》,第二卷,附件四,A/388号文件。
    3. 同上,A/388号文件,第三部分。
    4. 现行议事规则第一三四、一三五、一三七和一三八条。
    5. 现行议事规则第五十一至五十五条。
    6. 《大会正式记录,第四届会议,补编第12号》(A/937)。
    7. 现行议事规则第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一○六条、第一○八条、第一一三条、第一一四条、第一一六条、第一一七条、第一一八条、第一二一条、第一二八条、第一二九条和第一三○条。
    8. 现行议事规则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九十九条和第一○七条。
    9. 现行议事规则第六十三条。
    10. 现行议事规则第八十四条。
    11. 《大会正式记录,第七届会议,附件》,议程项目53,A/2174号文件。
    12. 同上,《第八届会议,附件》,议程项目54,A/2402号文件。
    13. 现行议事规则第九十九条。
    14. 大会根据1968年6月12日第2372(XXII)号决议决定“西南非洲”以后称为“纳米比亚”。见引言第42段。
    15. 现行议事规则第九十八条。
    16. 现行议事规则第一五五条和第一五六条。
    17.《大会正式记录,第十八届会议,附件》,议程项目25,A/5423号文件。
    18. 现行议事规则第一四二条。
    19. 现行议事规则第一四五条。
    20. 现行议事规则第八十七条和第一二七条。
    21.《大会正式记录,第二十二届会议,附件》,议程项目8,A/BUR/169号文件。
    22. 现行议事规则第一六○条。
    23. 见引言第34段。
    24.《大会正式记录,第二十六届会议,补编第26号》(A/8426)。
    25.现行议事规则第五十八条。
    26. 现行议事规则第六十七和一○八条。
    27. 现行议事规则第七十二和一一四条。
    28. 现行议事规则第九十九条。
    29. 现行议事规则第九十八条。
    30. 现行议事规则第一○三条。
    31. 现行议事规则第一○五条。
    32. 现行议事规则第一一○条。
    33.现行议事规则第一一一至一六三条。
    34. 第2837(XXVI)号决议,附件二第128段。
    35.现行议事规则第一五五条。
    36. 现行议事规则第一四五条。
    37. 现行议事规则第一五八条。
    38. 见引言第22段。
    39. 现行议事规则第三十条。


    IP属地:广东4楼2014-07-13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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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释性说明
        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第一四四条、第一四六条及第一六一条转载《宪章》条款原文的部分用粗体字表明,并有附注。其他直接依据《宪章》条款而非转载《宪章》原文的各条,也都有附注。
        在关于全体会议的部分,置于方括弧内的数字指关于委员会会议的相同或相应规则;反之亦然。
        请注意本规则第一六二条规定:“本规则旁侧的小标题仅供参考,在解释各条时应不予考虑。”
        在议事规则中,除文意明显另有所指外,男性代词均应视为包括女性。


      IP属地:广东5楼2014-07-13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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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
          常会
        开幕日期
        第一条1
          大会常会每年于九月从至少有一个工作日的第一个星期起算的第三个星期的星期二开始举行。
        闭幕日期
        第二条2
          大会应在每届会议开始时按照总务委员会的建议确定会议的闭幕日期。
        开会地点
        第三条
          大会应在联合国总部举行,但可按照前一届会议所作出的决定,或联合国会员国过半数的请求,在其他地点举行。
          第四条
          任何联合国会员国可请求大会在联合国总部以外的地点举行常会,此项请求至迟须于常会既定开幕日期前一百二十天提出。秘书长应立即将此项请求及其本人的建议通知其他联合国会员国。如果会员国过半数在通知发出后三十天内表示赞成此项请求,该届会议即应在所请求的地点举行。
        召开会议的通知
          第五条
          秘书长至迟应于常会开幕前六十天向联合国会员国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
        暂行休会
          第六条
          大会可于任何一届会议期间决定暂行休会,并可在以后复会。
        特别会议由大会召集
          第七条3
          大会可自定日期,召集特别会议。
        经安全理事会或会员国请求而召集
          第八条4
          (甲) 大会特别会议应于秘书长收到安全理事会或联合国会员国过半数所提出召开特别会议的请求,或在按照第九条规定得到会员国过半数赞同开会的通知后十五天内召开。
          (乙) 按照大会第377A(V)号决议而举行的紧急特别会议,应在秘书长收到安全理事会依据任何九个理事国的赞成票提出召开此种会议的请求,或在收到联合国会员国过半数以其在临时委员会的赞成票或以他种方式表示的请求,或在按照第九条规定得到会员国过半数赞同开会的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召开。
        经会员国的请求
          第九条
          (甲) 任何联合国会员国可请求秘书长召开大会特别会议。秘书长应立即将此项请求通知其他会员国,并询问它们是否赞同。如过半数的会员国在秘书长发出通知后三十天内表示赞同此项请求,则应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召开大会特别会议。
          (乙) 本条同样适用于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根据第377A(V)号决议提出召开紧急特别会议的请求。在此情况下,秘书长应以最迅速的通信方法与其他会员国联系。
        召开会议的通知
          第十条5
          经安全理事会请求而召开特别会议时,秘书长至迟应于会议开幕前十四天通知联合国会员国;应会员国过半数的请求或因会员国过半数对任何会员国的请求表示赞同而召开特别会议时,至迟应于会议开幕前十天通知各会员国。在按照第八条(乙)款规定召开紧急特别会议时,秘书长至迟应于会议开幕前十二小时通知各会员国。
          常会和特别会议
        通知其他机构
          第十一条
          召开大会每届会议的通知,应抄送联合国其他各主要机构和《宪章》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各专门机构。
        注释
        1. 本条直接依据《宪章》的规定(第二十条);见引言第46和48段。
        2. 见引言第7和14段;另见附件四第4段。
        3. 本条直接依据《宪章》的规定(第二十条)。
        4. 见引言第9和23段。
        5. 见引言第9段。


        IP属地:广东6楼2014-07-13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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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语文正式语文和工作语文
            第五十一条1
            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为大会及其各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的正式语文和工作语文。
          口译
            第五十二条1
            以大会六种语文中的任何一种语文所作的发言,应口译成其他五种语文。
            第五十三条1
            任何代表可用大会语文以外的一种语文发言。在此情况下,他应自行安排,将发言口译成大会或有关委员会的语文之一。秘书处口译人员可根据口译成的第一种此种语文,将发言口译成大会或有关委员会的其他语文。
          逐字记录和简要记录所用语文
            第五十四条1
            逐字记录或简要记录应尽快以大会各种语文编制。
          《联合国日刊》所用语文
            第五十五条1
            在大会届会期间,《联合国日刊》应以大会各种语文印发。
            决议和其他文件所用语文
            第五十六条1
            所有决议和其他文件应以大会各种语文印发。
          以大会语文以外的语文印发文件
            第五十七条1
            大会及其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的文件,如经大会决定,可以大会或有关委员会语文以外的任何语文印发。
          注释
          1. 见引言第5、27、28、34和40段。


          IP属地:广东13楼2014-07-13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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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接纳新会员国加入联合国申请
              第一三四条1
              凡愿成为联合国会员国的国家,应向秘书长提出申请。此种申请应附有一项以正式文书形式作出的申请国接受《宪章》所载义务的声明。
            关于申请的通知
              第一三五条1
              秘书长为通报情况,应将申请的复制本送交大会,如在大会闭会期间,则分送联合国会员国。
            对申请的审议和决定
              第一三六条
              安全理事会如推荐申请国为会员国,大会应审议该申请国是否为爱好和平的国家而且能够并愿意履行《宪章》所载的义务,并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国三分之二多数对该国的入会申请作出决定。
              第一三七条1
              安全理事会如不推荐申请国为会员国,或推迟审议它的申请,大会可在充分审议安全理事会的特别报告后,将申请连同大会讨论的全部记录送回安全理事会供进一步审议、提出推荐或报告。
            决定的通知和会籍的生效日期
              第一三八条1
              秘书长应将大会的决定通知申请国。申请如获通过,会籍应自大会就申请作出决定之日起生效。
            注释
            1. 见引言第4段。


            IP属地:广东20楼2014-07-13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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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大会的附属机构附属机构的设立和议事规则  第一六一条1
                大会得设立其认为于行使职务所必需之辅助机关。2关于大会各委员会议事程序的规则及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条,适用于任何附属机构的议事程序,除非大会或附属机构另作决定。
              注释
              1. 见附件六第11段,附件七第7段。
              2. 此句系转载《宪章》条款原文(第二十二条)。


              IP属地:广东23楼2014-07-13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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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解释和修正小标题  第一六二条
                  本规则左侧的小标题仅供参考,在解释各条规则时应不予考虑。
                修正方法  第一六三条
                  本议事规则可于一委员会就修正案提出报告后,由大会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国过半数决定加以修正。
                注释
                1. 见附件二第1段(c)。


                IP属地:广东24楼2014-07-13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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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八:大会议程合理化准则a
                    1.大会全体会议应为发表高级别政策声明及审议具有特别政治重要性和/或迫切性的议程项目等的论坛。
                    2.性质同不止一个主要委员会有关或不属任何主要委员会范围的议程项目,应考虑到总务委员会的建议,由大会全体会议审议。
                    3.最初直接分配给大会全体会议的实质性项目可按照大会议事规则,特别是议事规则附件六所抄录的大会第34/401号决定,予以审查,以便发交一个主要委员会。
                    4.应考虑到有关会员国的意见,定期审查议程,以确定可不可能删掉有一段期间没有通过决议或决定的任何项目。
                    5.应鼓励各主要委员会,考虑到下列等情况,继续审查其各自的议程:
                    (a)实质内容密切相关的各项问题的议程项目可合并在议程的一个议题内或合并成为几个分项目,但必须能这样做而不致使人分散对该项目/分项目的注意力;
                    (b)涉及相关事项或问题的多个项目可在议定的项目组内加以审议;
                    (c)各主要委员会的议程项目可根据大会有关决议,考虑每两年和三年审议一次;
                    (d)目前各主要委员会工作的广泛划分应予维持。
                  注释
                  a. 大会以1994年7月29日第48/264号决议通过《大会议程合理化准则》,并决定将其列为大会议事规则的附件。该《准则》转载于本附件。


                  IP属地:广东39楼2014-07-13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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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九:一般性辩论的开始日期和持续时间a
                      “大会,
                      ……
                      “2.又决定大会一般性辩论在大会常会开幕后的下一星期二开始并且不间断地进行九个工作日;”。
                    注释
                    a. 大会2003年3月13日第57/301号决议决定更改一般性辩论的开始日期和持续时间,并决定将决议第2段列为大会议事规则附件。该段转载于本附件。


                    IP属地:广东40楼2014-07-13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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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弱弱问下~索引号怎么用?


                      来自Android客户端41楼2016-06-08 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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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这边用罗伯特和欧规


                        IP属地:河北来自Android客户端42楼2016-06-09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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