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峰,男,情未了连锁餐厅总店老板
赵宏,男,农民,三河鱼塘承包人
2011年1月9日,高峰与赵宏签订了为期一年的鲈鱼供货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三河鱼塘养殖的全部鲈鱼专用于高峰开办的七家情未了连锁餐厅,每公斤20元,不得外卖,且一年供货量不能低于1万公斤,餐厅每两天派车到鱼塘拉鱼一次。”2011年10月初,三河鱼塘已累计向情未了连锁餐厅供货1.2万公斤。赵宏认为高峰出价较低,而且鱼塘已超额完成了向情未了连锁餐厅全年的供货任务,于是让员工每天打渔到市场上销售,每公斤25元。2011年10月20日,高峰听下属汇报称近来三河鱼塘的鲈鱼时常断货,即使有货也很少,高峰因该鱼并非餐厅主打菜系,未认真寻找其他供货渠道。
2011年11月30日,高峰得知赵宏将鱼在市场上高价销售,遂带领十余名员工到三河鱼塘找到赵宏,称赵宏违反专供合同,两月来给餐厅经营至少造成10万元的损失,要求赵宏继续依合同供货并赔偿10万元,赵宏拒绝,高峰伙同员工上前拳打脚踢将赵宏一顿暴打(经鉴定构成轻微伤),赵宏答应继续供货,但称现在手头只有两万元可供赔偿,高峰逼迫赵宏交出2万元后说:“剩下的8万元的赔偿金,咱们再续签一年的合同,还是1万公斤,每公斤由20元降到12元,总价正好便宜8万元,算是你陪我的损失。”赵宏说:“真的不行,每公斤12元我的利润太少。”高峰上前又打了张宏两记耳光,赵宏被迫按照高峰要求续签了合同。次日,赵宏到公安机关报案,后经核查,情为了连锁餐厅因鲈鱼供货紧张造成的损失约2万元。
控方:高峰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抢劫数额10万元。
辩方:高峰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我们是控方,不知道怎么辩啊
赵宏,男,农民,三河鱼塘承包人
2011年1月9日,高峰与赵宏签订了为期一年的鲈鱼供货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三河鱼塘养殖的全部鲈鱼专用于高峰开办的七家情未了连锁餐厅,每公斤20元,不得外卖,且一年供货量不能低于1万公斤,餐厅每两天派车到鱼塘拉鱼一次。”2011年10月初,三河鱼塘已累计向情未了连锁餐厅供货1.2万公斤。赵宏认为高峰出价较低,而且鱼塘已超额完成了向情未了连锁餐厅全年的供货任务,于是让员工每天打渔到市场上销售,每公斤25元。2011年10月20日,高峰听下属汇报称近来三河鱼塘的鲈鱼时常断货,即使有货也很少,高峰因该鱼并非餐厅主打菜系,未认真寻找其他供货渠道。
2011年11月30日,高峰得知赵宏将鱼在市场上高价销售,遂带领十余名员工到三河鱼塘找到赵宏,称赵宏违反专供合同,两月来给餐厅经营至少造成10万元的损失,要求赵宏继续依合同供货并赔偿10万元,赵宏拒绝,高峰伙同员工上前拳打脚踢将赵宏一顿暴打(经鉴定构成轻微伤),赵宏答应继续供货,但称现在手头只有两万元可供赔偿,高峰逼迫赵宏交出2万元后说:“剩下的8万元的赔偿金,咱们再续签一年的合同,还是1万公斤,每公斤由20元降到12元,总价正好便宜8万元,算是你陪我的损失。”赵宏说:“真的不行,每公斤12元我的利润太少。”高峰上前又打了张宏两记耳光,赵宏被迫按照高峰要求续签了合同。次日,赵宏到公安机关报案,后经核查,情为了连锁餐厅因鲈鱼供货紧张造成的损失约2万元。
控方:高峰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抢劫数额10万元。
辩方:高峰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我们是控方,不知道怎么辩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