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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改革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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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改革审判委员会工作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法律规定是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改革当然也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当因法律规定欠缺或规定不明确时,需要法官运用法学知识在实践中创造性地适用法律。但是这种适用必须在符合法理的范畴内进行,不能不受约束。在审判委员会工作改革中,既要克服因循守旧、固步自封,又要杜绝盲目冒进,陷入法官造法的“困境”。
  2、改革审判委员会工作密切联系实际
  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宜对审判委员会人员结构作大的调整;为保证审判委员会审理(讨论)案件的质量,可以采用邀请审判实践经验丰富、法律水平较高的法官列席的方式弥补不足。至于审理制,以笔者理解,这一改革的实质要求大于形式变化,目的在于要求审判委员会改变以会议讨论审理案件的方式,回归以审理方式审理案件,即应运用法理、适用法律,明确表达对案件的意见。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目的在于弥补审判委员会亲临庭审不足,增加审判委员会的信息源,并没有改变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更不应理解成由委员组成合议庭就可以取代审判委员会。
  对审判委员会工作改革的建议
  鉴于审判委员会的特殊地位,应在诉讼法中设专门章节对审判委员会的性质、责权、工作程序作出规定。
  1、明确规定审判委员会的性质、权力、责任
  在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审判委员会是由法官组成的审判组织和审判工作管理机构,赋予其双重身份,确定其工作重心是审判工作管理,包括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和管理全院审判工作等,其次是参与复杂、疑难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审判并拥有裁判决定权。
  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合议庭、审判庭或者其他业务部门必须执行,不得改变。审判委员会经讨论形成的指导性意见,合议庭、审判庭或者其他业务部门可参照执行。若不执行审判委员会意见,需说明理由并反馈审判委员会。
  合议庭应当对提交讨论的案件事实和证据负责。但审判委员会依据汇报人展示的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与审理报告不同的认定的,由审判委员会负责。审判委员会讨论法律适用问题,并作出与合议庭不同的决定,由审判委员会负责;审判委员会决定与合议庭意见相同的,由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共同负责。
  2、审判委员会组织形式
  审判委员会由法官(审判员)组成,必须是单数。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审判委员会由院长主持或由院长指定的委员主持,每位委员权力责任平等,表决时每位委员一票,少数服从多数。
  3、法官列席审判委员会选任程序
  在一定时期内将邀请资深法官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化,并根据委员的人数按比例确定列席人员的名额;列席人员一年更换一次,选任由院长从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中提名,审判委员会秘书撰写提名人员的基本情况,并将提名人员的基本情况发给每位委员,以院长的名义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向全院公布。列席人员有发言权、建议权,但无表决权。
  4、相关人员列席审判委员会的程序
  检察长依法列席。检察长依法或者接受法院邀请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但无论是依法还是受法院邀请列席,检察院或法院都应在召开会议前三天相互完成通知义务。如果检察机关因个案讨论列席会议,法院可以根据案情决定是否通知当事人或代理人列席。
  当事人申请列席。当事人申请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向合议庭提出,由承办法官转交审判委员会秘书,是否同意当事人的申请,由院长决定。
  5、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程序
  合议庭或主管院长认为需要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承办人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三天内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将审判委员会委员的情况告知当事人,告知其有提出回避的权力,以及明确提出回避的期限。回避事由和决定程序可以依照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回避的,承办人应当在审判委员会例会日前三天把审理报告提交审判委员会秘书;审判委员会秘书再把需讨论案件的审理报告和卷宗分发给每一位委员和列席人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审阅报告、了解案情后认为自己应当回避的,可以依法自行提出回避。
  6、核查程序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无论作出的是决定还是指导性意见,合议庭在裁判后,应当在三日内将裁判结果提交审判委员会秘书备查,并附在审判委员会决定或意见后归档。设置该程序,旨在通过加强个案管理,及时总结审判经验,提高审判委员会对全院审判工作的管理能力。
  审判委员会工作任重道远
  审判委员会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成绩有目共睹,不容否定。诚然,在现阶段,审判委员会工作缺乏程序支持,工作中也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我们应当看到,这些问题并不是制度本身造成的,而是制度不健全、认识上出现偏差、组织形式行政职务化等因素,导致其运行中出现种种问题。因此,我们既不应当只看到审判委员会的工作成绩,忽视其存在的不足;也不应只谈论、甚至放大审判委员会工作中的不足,否定其存在的合理性;更不应在改正缺点的同时否定了根本。而应当正视不足,及时总结经验教训,积极稳妥地推进审判委员会工作改革,充分发挥其具有的人才资源优势,提升审判工作管理能力,确保司法公正。



IP属地:湖南1楼2008-04-02 12:22回复
    这是刑诉老师让我们看的 大家都来看一下吧


    IP属地:湖南2楼2008-04-02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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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2.240.92.*
      还要看看朱苏力的《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考察及思考》


      3楼2008-04-10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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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的 我知道了 明天就找


        IP属地:湖南4楼2008-04-10 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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