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近日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对互联网保险经营资质、行业发展做出界定。这是央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十部门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之后的首份分类监管细则。
业界普遍认为,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意味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将告别“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的“野蛮生长”时代,纳入法制化规范发展轨道。互联网保险作为互联网金融细分领域,其发展也将由此受益。
实际上,早在2014年年底,保监会就曾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对外发布。淘收益创始人、董事长饶科亮表示,这个行业指导意见的落地很重要,而本次监管细则的首次发布也意义重大。
只在最合适的时间出现
前段时间二级市场波动,我们曾经以为会延缓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的出台。现在依然按预期发布,说明中央对于互联网金融发展来推动传统金融改革的期望并未动摇,也依然寄予厚望。指导意见的发布是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道路上迈出重要的一步,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创业热潮会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对于各个细分领域的监管也会进入收官阶段。
这个行业指导意见的落地很重要,因为各部委对互联网金融细分领域的监管细则在等央行意见定调后才会颁布,各地政府的鼓励本地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意见有很多也在等待央行意见落地后再完善。
P2P到底还是偏爱托管,银行如何做
首先,指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考虑的还是安全问题。银行做资金存管的好处在于:
1、监管流程非常清晰,银监会和央行对P2P的资金流向的实质监管也可以很直接,对整体的资金把握更清楚。
2银行这么多年有着被银监会监管的经验,也比起第三方来说在操作流程或安全性上更可靠。第三方支付在过去几年面临的严厉监管也束缚了他们在p2p资金监管上的创新。
但P2P毕竟还是一个比较新的东西,银行对什么样的P2P公司可以接入银行,可能在早期会缺乏判断的手段。一旦接入监管后,一些新生的P2P公司会利用银行的旗号,去做增信,为自己做背书,出现问题后,消费者容易会把矛头指向银行。银行可能不愿意承担这样的信用风险。
此外,P2P公司的业务体量在银行中还是很小的。银行的客户体验,原来针对海量的C端体验就不是特别好,包括实时交易T+0提现之类,可能会影响用户体验。所以短期内从第三方转移到银行,可能还需要一点过渡时间。
关于提出P2P要明确信息中介的性质
之前公布过的四条红线,十个原则是一脉相承的,并不是新东西。目前,P2P潜性和隐性的刚性兑付是比比皆是的。我认为光凭精神是不够的,无法落地,还是需要细则的进一步出台。对于不同的商业模式和产品模式,进行更精准的定义及监管,把精神变成可操作的,还需要细化。
业界普遍认为,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意味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将告别“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的“野蛮生长”时代,纳入法制化规范发展轨道。互联网保险作为互联网金融细分领域,其发展也将由此受益。
实际上,早在2014年年底,保监会就曾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对外发布。淘收益创始人、董事长饶科亮表示,这个行业指导意见的落地很重要,而本次监管细则的首次发布也意义重大。
只在最合适的时间出现
前段时间二级市场波动,我们曾经以为会延缓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的出台。现在依然按预期发布,说明中央对于互联网金融发展来推动传统金融改革的期望并未动摇,也依然寄予厚望。指导意见的发布是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道路上迈出重要的一步,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创业热潮会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对于各个细分领域的监管也会进入收官阶段。
这个行业指导意见的落地很重要,因为各部委对互联网金融细分领域的监管细则在等央行意见定调后才会颁布,各地政府的鼓励本地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意见有很多也在等待央行意见落地后再完善。
P2P到底还是偏爱托管,银行如何做
首先,指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考虑的还是安全问题。银行做资金存管的好处在于:
1、监管流程非常清晰,银监会和央行对P2P的资金流向的实质监管也可以很直接,对整体的资金把握更清楚。
2银行这么多年有着被银监会监管的经验,也比起第三方来说在操作流程或安全性上更可靠。第三方支付在过去几年面临的严厉监管也束缚了他们在p2p资金监管上的创新。
但P2P毕竟还是一个比较新的东西,银行对什么样的P2P公司可以接入银行,可能在早期会缺乏判断的手段。一旦接入监管后,一些新生的P2P公司会利用银行的旗号,去做增信,为自己做背书,出现问题后,消费者容易会把矛头指向银行。银行可能不愿意承担这样的信用风险。
此外,P2P公司的业务体量在银行中还是很小的。银行的客户体验,原来针对海量的C端体验就不是特别好,包括实时交易T+0提现之类,可能会影响用户体验。所以短期内从第三方转移到银行,可能还需要一点过渡时间。
关于提出P2P要明确信息中介的性质
之前公布过的四条红线,十个原则是一脉相承的,并不是新东西。目前,P2P潜性和隐性的刚性兑付是比比皆是的。我认为光凭精神是不够的,无法落地,还是需要细则的进一步出台。对于不同的商业模式和产品模式,进行更精准的定义及监管,把精神变成可操作的,还需要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