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3日柳林县公安局才给我们做出了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并让我们在七日内继续向柳林县公安局申请复议,为期一个月,我们不知道这是叫公安局还是游戏局。2015年12月25日收到柳林县公安局刑事复议决定书将我85年出生荒唐写成46年出生,将我的住址荒唐的写成柳林镇龙城A区53号,难道你们给我分下住宅了吗?这就是执法为民的柳林县公安局的文化水平、业务素质、办案原则吗?能认定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吗?人命关天,公安不管谁管,公安机关的职责就是维护社会稳定,社会治安的执法机关。如果,韩旭勇明知父亲身患心脏病,不扑过去撞击父亲胸部,会导致父亲心脏病突发死亡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韩旭勇完全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要素。如果,韩旭勇不往过扑,撞向父亲致使父亲受到刺激,心脏病突发不幸身亡。(现有其母现场骂儿子扑过去的录像)完全是过失致人死亡,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况且韩旭勇是一名惯犯、屡犯。 2013年5月18日因吸毒被离石区公安局处理过。 2013年9月17日,在案发地柳林韩家坡村离石北车站将其单位职工马小俊欧打成轻伤,被其直管单位考柳铁路公安局刑事拘留,执行逮捕。管属地介休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4日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5年7月26日,韩旭勇被柳林县公安局因吸毒拘留处理后。不久,又过失导致父亲死亡。案发后,被控制回李家湾派出所,又移交给县刑警队,派出所说:“刑警队放的人”,刑警队说:“派出所放的人”,乱推。之后,在推诿几个月后,2015年11月23日县公局做出了【2015】000009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让我们继续在柳林县公安局申请复议。不知设的是什么圈套,但这是程序,含泪必须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5条一般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的,是惯犯应当从重处罚。我们是农民,也不懂什么是法,什么是理,不知韩旭勇是不是惯犯、累犯呢?应不应收监呢?是不是触犯了刑法233条、65条之规定呢?总之,给我们一个说法、公道、解释。复议将我31岁写成72岁,父亲才62岁,女儿就72岁吗?住址也沟不对岔?请上级各有关部门关注过问此案,督促地方公安机关履行职责,秉公执法,立即将过失致死父亲的凶手韩旭勇抓捕归案,让含冤而死的父亲在九泉之下早日安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