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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买电脑赠送的豆浆机电残左手,谁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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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张某在某商场购买了电脑一台,商场因促销实行买一送一遂赠给张某豆浆机一台。晚上,张某使用该豆浆机时,触及外壳而被电击伤,造成左手部分功能丧失,后经法医鉴定为六级伤残。张某起诉到法院后,经法院委托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检验,结果是该豆浆机常态绝缘电阻为零,可以直接导致外壳带电。
王律师解析
分歧
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使用的豆浆机是商场无偿赠送的,按照《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商场赠送豆浆机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害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本人比较认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依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由此可见,成立赠与关系要满足两个要件:1、赠与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无偿地转移给受赠人所有;2、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行为。本案中的“买一赠一”的赠与,并非是无偿的,而是有条件或附义务的,即必须购买价值较大的商品,因而接受的赠品仍然是通过有价交换而取得,只不过消费者不必直接就该赠品的价格负担付款义务。该付款义务已转移到赠与前的商品买卖中去了,这个商品买卖就是赠与的前提条件。
因此,在本案中的赠与并不是无偿的,而是商品买卖中附条件的赠与。商场从商品买卖中获取利润,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商场应对其赠品的瑕疵承担责任。《合同法》第191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由于商场提供的赠品——豆浆机质量不合格,导致原告在使用过程中,因豆浆机漏电被电击伤,商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可以向商场主张什么赔偿?
依据《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张某可以向商场主张的赔偿项目如下:
(1)医疗费。医疗费是医治人身损害所需的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张某因商场的侵权行为而导致左手部分功能丧失,经鉴定是六级伤残,其在医院治疗所花费的费用可以向商场主张赔偿。具体的赔偿数额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误工费是指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赔偿费用的标准,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如果张某是一个在职人员,还可以向商场主张误工费,误工的时间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3)交通费。交通费是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张某及其陪护人员去医院所花费的路费可以向商场主张,具体数额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4)护理费。护理费是指受害者生活上不能自理需要专人护理的费用。
(5)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必要的食疗、滋补身体所用的费用,不包括根据诊断不需要特殊增加营养而受害人自行滋补的费用。
此外,因张某的左手丧失了部分功能,其还可以向商场主张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费,赔偿的生活补助费一般应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
产品的生产者对张某的损害是否要承担责任?
依据新的《消费者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在本案中,经法院委托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检验,结果是该豆浆机常态绝缘电阻为零,可以直接导致外壳带电。生产者在生产该商品时,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去生产,导致张某的人身安全受到损害,对此事应当负有责任。
责任的分配
张某将商场告上法庭时,商场可以申请法院将生产者追加为共同被告,最终由生产者为张某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商场在赔偿以上相关的费用后,可以向生产者追偿,但商场也应在自己的过错范围内承担部分责任。


1楼2015-11-11 11:30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