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干扰申诉和受理1.用户受到有害干扰时,应立即向当地无线电监测站申诉。 2.有关无线电监测站收到用户干扰申诉时,应询问干扰的详细情况并填写无线电干扰申诉受理单。 3. 监测站发现的干扰,由监测人填写无线电干扰受理单。无线电干扰处理的原则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第25条规定:对依法设置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保护其使用的频率免受有害干扰。
2.处理无线电频率相互有害干扰时,应遵循带外让带内,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后用让先用,无规划让有规划的原则。如遇特殊情况,由上级无线电管理部门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3.我国电台和境外电台产生有害干扰及其它违章事宜,按国际电信公约和无线电规则的规定处理。
4.在处理干扰时,产生干扰和被干扰单位必须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消除干扰。
综合人事处:0351-5625311
频率台站管理处:0351-5625393
监督检查处:0351-5625358
山西省无线电监测站:0351-5625333
大同市无线电管理局:0352-5379686
阳泉市无线电管理局:0353-2024177
长治市无线电管理局:0355-2026861
晋城市无线电管理局:0356-202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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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无线电管理局:0350-3336663
吕梁市无线电管理局:0358-8291257
晋中市无线电管理局:0354-2638435
临汾市无线电管理局:0357-2099320
运城市无线电管理局:0359-2598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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