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大三法学狗,最近在准备司法考试……好久不上来,一看竟然还在讨论法律问题,笑哭😂
这哥们明显法盲,英美法系判例法和制定法并行,但日本总体来说可还是大陆法系,根据日本的属地原则,只要侵害过程或结果有一者发生在日本(不用多说制药和毒死人都在日本),日本就有权管辖(参照江歌案,涉案三人可都是中国人)。当然如果灰原的国籍国愿意引渡她回去审理,那也不是不可以,要看英国和日本之间有没有相关的引渡条约或者互惠协议。
其次啊,这哥们好像根本搞不清什么是正当防卫,我猜他是想表达紧急避险??正当防卫是,boss强迫灰原做毒药,否则就杀了她,灰原抵死不从,和boss争执之中杀死了他;紧急避险是,boss强迫灰原做毒药,否则就杀了她,灰原仍然抵死不从,争执之中打伤了第三人gin,或者失手烧了实验室……这是中国对两个概念的解释,正当防卫是出于自我保护去抵抗侵犯者,谁告诉他出于自我保护去侵害无辜第三人也算正当防卫了??就算紧急避险,反正刑法课本上说,用侵害他人生命权为代价来保护自身利益,不能认为是紧急避险,而是故意杀人或者过失杀人。
来看看日本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个人感觉和中国差不多,只不过它最先强调的一点就是“急迫的不正当侵害”,侵害是“急迫”的,突然发生的,不可预知的,此时受害人的当时反击才能成立正当防卫。然而众所周知,灰原所受的压迫,无声而漫长……反正不管怎么说侵害第三人利益是绝对不成立正当防卫的,要是分期反击把gin或者boss毒死还另说。
在中国灰原估计就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划掉)生产销售劣药罪(划掉)……还真找不到合适的罪名233,只剩下故意杀人的胁从犯了(这个应该是能成立的)和非法侵入住宅罪(新一的家😂)。
我翻了一下日本刑法典,也找不到关于制造aptx4869的罪名,应该能认定杀人罪,但是日本有胁迫罪,被胁迫的情形也是可以减刑的。
啊,作死都凌晨一点半了,我要睡了,明天还要继续复习,想念亲们回来看看,祝大家都好,要努力学习,天天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