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的标准
参合农民每人缴纳150元。
二、2016年参合基金收缴的时间
全市参合手续办理截止时限统一确定为2015年12月22日,参合有效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2016年住院补偿标准
2015年实行住院费用分级补偿制度;封顶线为每人每年12万元,重大疾病医疗救治补偿另行计算;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点为100元,补偿比例为90%;市(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点为350元,补偿比例为82% ;市(地)级定点医疗机构沧州市中心医院、沧州市人民医院、沧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华北油田总医院住院起付点为2000元, 补偿比例为65% ;沧州市妇幼保健院、沧州市传染病医院、沧州和平医院、沧州眼科医院、华油精神康复医院住院起付点为800元,补偿比例为65%,且不用办理转诊手续;省级公立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点为2200元, 补偿比例为52%;省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点为4200元,补偿比例为42%。
2016年住院补偿标准在2015年的基础上有所提高。
四、2016年特殊慢性病大额门诊补偿
特殊慢性病大额门诊包括心脏瓣膜置换术后抗凝治疗,肺心病心功能不全,脑梗塞伴严重功能障碍,脑溢血伴严重功能障碍,糖尿病合并白内障,糖尿病合并冠心病,糖尿病合并肾病,糖尿病合并视网膜病变,糖尿病合并肢体感染、溃烂,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致关节畸形伴功能障碍,陈旧性的心肌梗塞(支架或搭桥手术后),精神病(生活不能自理),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炎,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癫痫病,活动性肺结核二十一种慢性病;以上补偿起付线100元,补偿比例60%,确诊1种疾病的年内封顶线为1000元,2种及以上的1500元。
2016年特殊慢性病大额门诊补偿在2015年的基础上有所提高。
五、二十二种重大疾病医疗保障
2016年,继续实行儿童先心病、白血病,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透析,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22种重大疾病医疗救治补偿,在河北省卫生厅确定的定点救治医疗机构进行救治的患者,可以填写重大疾病医疗救治申请表,由该医疗机构和合管中心分别审批盖章,出院时实行限额或定额付费,补偿标准为70%,不需要办理转诊手续。(具体事项由合管中心负责解释)
六、域外患者转诊转院程序
具有转诊资格的二级以上定点医院开具转诊转院证明并经主管业务院长同意签字并盖章——到行政服务中心新农合窗口登记备案——审核合格后可转往县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就医——出院后15个工作日持相关资料来新农合窗口申请补偿,省级、沧州市(地)级即报。
具有我市转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是:任丘市人民医院、任丘市中医院、任丘市妇幼保健院、任丘市第二人民医院、任丘市康济医院、任丘市友谊医院、任丘市法医医院、任丘市肿瘤医院、任丘市铭仁医院、任丘市西环路办事处西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仅限于精神病患者的转院)。
七、大病保险
沧州市大病保险准备工作已完成,由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承办,近期将开展2014、2015年的大病保险的补偿工作。用于参合农民重大疾病新农合补偿后,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的补偿,2014年大病保险补偿方案为:起付线为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出1万元(起付线)以后进行大病补偿程序(以年度内多次住院累计计算)。合规医疗费用1—3(含)万元,补偿比例45%;3—5(含)万元,补偿比例55%;5—7(含)万元,补偿比例65%;7—9(含)万元,补偿比例75%;9万元以上的补偿比例为80%,对于合规医疗费用在1万元以上补偿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给予补偿,封顶线每人每年最高金额为15万元。
2015年大病保险补偿方案将比2014年有所提高。
2016年继续为参合农民购买大病保险,实行出院即报。
八、参合农民意外伤害补偿
参合农民发生意外伤害的,应在72小时内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报案(报案电0317-2726200 或95519),或向中国人寿驻村服务专员报案。
咨询电话 0317-2276055
任丘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