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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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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发言,还请注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自手机贴吧1楼2016-06-07 19:47回复
    666


    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16-06-07 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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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9 2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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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iPhone客户端3楼2016-06-07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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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iPhone客户端4楼2016-06-07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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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好。


          IP属地:甘肃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16-06-07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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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我没猜错的话这个帖子是针对虎关事情的


            IP属地:甘肃来自iPhone客户端7楼2016-06-08 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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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滚 屁大点事来贴吧滋哇滋哇


              IP属地:西藏来自Android客户端8楼2016-06-08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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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Android客户端10楼2016-06-10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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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9 20:5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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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不告,官不知


                  IP属地:甘肃来自Android客户端11楼2016-06-10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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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666666


                    IP属地:甘肃来自Android客户端12楼2016-06-10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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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iPhone客户端13楼2016-06-11 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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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咱们是社会主义国家 言论自由 楼主你说笑了


                        来自Android客户端14楼2016-06-11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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