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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万军:简析秦代促进农业发展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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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陕西1楼2016-08-17 19:26回复
    秦律也非常注重农田水利开发方面的法律规制,以期对自然资源合理开发。《秦律十八种·田律》规定:“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堤水。”壅堤,就是筑堤堵塞水道。二月是枯水季节,又是农田开耕的季节,所以要保障水道畅通,不允许堵塞,以便于灌溉。四川省青川县郝家坪50号秦墓出木牍亦规定:“以秋八月,修封捋(埒),正强(疆)畔,及癹千(阡)百(陌)之大草。九月,大除道及阪险。十月,为桥,修波(陂)堤,利津[汤+水](梁),鲜草离。非除道之时,而陷败不可行,相为之□□。①”从这里可以看出,每年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定期组织人员整饬水利工程,完缮陂堤、道路,以避免汛期到来时决堤,使道路交通乃至人员安全受到威胁。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也有相似规定:“九月大除道及阪险。十月为桥,修陂堤,利津梁。虽非除道之时而有陷败不可行,辄为之。”②
      对种子的储存、种子使用等做出法律规定。规范品种储存和种子使用行为,提高种子质量水平,对促进农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秦律为了提高国家控制的土地粮食产量,以维持既定的耕战政策,秦律对对种子的储存、种子使用等做出法律规定。如《秦律十八种·仓律》规定:“县遗麦以为种用者,肴禾以臧(藏)之。”即各县留作种子的麦子,应和谷子一样收藏。秦律关于谷物的收藏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秦律十八种·效》:“入禾,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籍之曰:‘废禾若干石,仓啬夫某、佐某、史某、禀人某。’是县入之,县啬夫若丞及仓、乡相杂以封印之,而遗仓啬夫及离邑仓佐主禀者各一户,以气(饩)人。其出禾,有(又)书其出者,如入禾然。”关于谷物入仓、出仓,都要按照一定的程式,并要进行登录,由仓啬夫、佐、史、禀人共同署名。《仓律》中规定了种籽储藏方法:“县遗麦以为种用者, 禾以臧(藏)之。”即各县所留作为种籽的小麦,应和谷子一样收藏。
      对农畜的规范使用和管理。秦代牛耕已普及于农业生产领域,农畜是促进秦人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劳动生产力的重要手段,是当时重要的生产工具。因此,秦统治者对农畜的饲养十分重视。《秦律十八种·厩苑律》规定:“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肤田牛。卒岁,以正月大课之,最,赐田啬夫壶酉(酒)束脯,为旱〈皂〉者除一更,赐牛长日三旬;殿者,谇田啬夫,罚冗皂者二月。其以牛田,牛□絜,治(笞)主者寸十。有(又)里课之,最者,赐田典日旬殿,治(笞)卅。厩苑律。”即秦律非常重视农畜的饲养和繁殖,把它作为考核官吏的一项指标,在每年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评比耕牛,满一年,在正月举行大考核。这种注重保护农业生产资料的立法精神被历朝法律所继承,如张家山汉简《田律》:“诸马牛到所,皆毋敢穿宑,穿宑及及置它机害人、马牛者,虽未有杀伤也,耐为隶臣妾。杀伤马牛,与盗同法。杀人,弃市。伤人,完为城旦舂。”③由此可见,伤害马牛被视为一种严重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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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
        ①于豪亮:“释秦青川木牍”,《于豪亮学术文存》,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
        ②③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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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陕西来自iPhone客户端6楼2017-12-26 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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