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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中篇:7种情况下的宅基地将被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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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内宅基地法律存在的缺陷
  1、法律没有对空置宅基地作出准确的定义
  7种情况下的宅基地将被无偿收回!
  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1993年6月《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现行《土地管理法》三十七条规定“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建设用地者使用权可以无偿收回”。
  这些法律法规都没有赋予空置宅基地一个确切的概念。
  2、空置宅基地权属规定存在法律缺陷
  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1995年《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在农村居住,后转为城市户口,其原在农村的空房房屋产权没有发生变化”。
  但是,在现在农村土地确权的过程中,很多农民的宅基地由于各种原因不予确权(宅基地使用权),那么,在哪些情况下,宅基地会被无偿收回呢?


IP属地:广东1楼2016-11-04 13:38回复
    二收回宅基地的七种情况
      1
      宅基地使用权人主动交回的,地方给予奖励或补助,金额各地自定。(由于宅基地使用过程中并不收费,农地圈目测主动交回宅基地的情况极少)
      2
      因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占用宅基地的,需为农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这种情况会有相关的补偿,大部分也会合理解决)
      3
      一户占用两处以上宅基地,2年内未转让的,这种情况,需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如果当事人不同意,需要向集体缴纳有偿使用费(交多少各地方自定)
      4
      非本村村民因继承占有宅基地的,2年内未转让的。这种情况需要对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子等作出补偿。
      5
      使用权到期后(规定70年)不符合宅基地取得条件的,目测全国还没一例。
      6
      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满两年未建的,但有正当理由除外。(这种情况比较普遍,很多农民朋友由于不清楚而在确权的时候吃了大亏,导致不予确权)
      7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IP属地:广东2楼2016-11-04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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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宅基地闲置了如何处理?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福利性。权利人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应积极予以利用。对于权利人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长期闲置不用的,应视为其对权利的放弃。为有效利用土地,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对于收回的宅基地,如已经办理过确权登记,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
        但对其所建造的房屋原则上是不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的,其他人只能通过继承房屋的方式间接取得房屋存续期间的宅基地使用权。如果《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4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根据本款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是不允许进行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如果要转让其享有的宅基地的或,即视为其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使用权权利的放弃。


      IP属地:广东3楼2016-11-04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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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宅基地收回流程是什么?
          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具体流程如下:
          1、村委会提出收回申请
          2、乡镇政府意见
          3、国土局组织听证后出具意见
          4、附听证纪要报市政府,市政府出具审批意见
          5、以政府名义发宅基地使用权收回通知,当事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国土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由政府进行注销登记。
          6、接到通知三十日内未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告注销土地登记。
          7、未交回《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公告废止。
          农村闲置的宅基地不是土地,政府不会随意无偿收回,只能是自愿退出或者是置换,并且有相关文件规定可以允许宅基地所有人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出售、置换、退回。


        IP属地:广东4楼2016-11-04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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