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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aland】贝尔兰德联合王国自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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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贝尔兰德联合王国各行政实体,如王国,大公国,自治领,直属领地,皆为北兰领土,主权神圣,不可分割。
第二条 联合王国各行政实体,可依据《贝尔兰德联合王国宪章》及自治精神,在联合王国国王及政府授权下予以自治。
第三条 联合王国之王国、大公国应由受封各亲王,大公治理,如无受封者,则应由联合王国政府派遣执政大臣予以管理;联合王国之自治领,直属领地,应由联合王国政府派遣总督予以治理。各行政实体之亲王,大公,执政大臣及总督,应定期向国王及联合王国政府予以述职。
第四条 各行政实体可自行建立地区政府及议会组织,以进行管理与自治,其组织形式可根据各地情况自行决定,但须上报联合王国政府予以确认。
第五条 各行政实体可制定地区旗帜,予以使用,但必须体现北兰标识(有固定历史传统旗帜之行政实体除外),且不得高于北兰国旗放置、悬挂。
第六条 各行政实体除执行北兰法律外,可根据各地情况,制定地区法律,但不得与北兰法律相悖,由各行政实体之亲王、大公、总督、执政大臣签署生效。
第七条 由联合王国国王及政府赋予的其他自治权利可以以王令及法律形式另行颁布。
第八条 各行政实体以上权利的实现,不得以分裂及颠覆联合王国为目的,当各行政实体之自治权被不当使用或国家紧急状态时,联合王国国王及政府有权予以中止和收回。
第九条 联合王国政府、议会、枢密院、纹章院、大法院等其他中央机构在各自职权内于各行政实体拥有最终管辖权。
第十条 本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1楼2016-12-28 16:45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