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资产分为资源型资产、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在集体资产中,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荒地、滩涂属于资源性资产;而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等;对于教育、科技、文化等用于公共服务的农村集体资产则属于非经营性资产。
目前,我国平均每个农村的集体资产为500万元,东部较发达地区的村则可达到近千万元。这些资产都属于村民共有的,即每个村民都能有“分红”。而事实上,每个村集体的大部分资产还是资源型资产,如果没有通过开发、转让的等形式的资产变换,资源性资产就不能转化为经营性资产,也就没有收益、分红可言。
但也有一些农村集体组织随着城乡一体化的进程,加快了土地流转,促进了土地规模经营,形成了数额较大的经营性资产。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数量增多,一些较富裕地区城镇的农村流动人口增加,人口组成结构更复杂,集体内部产权分配也更难理清。这时,没有合理的分配标准,且缺乏有效的收益边界界定,农民的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犯。
由于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比较薄弱,没有确权到户,农村集体资产就无法确定个体所有者。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农村集体资产越来越大,迁入的人口越来越多,致使集体资产面临流失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