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一位法律界人士指出了剧中的不妥之处。首先,大风厂股权中,蔡成功持有51%,职工持股49%,他又如何能质押所有股权呢?据剧中描述,职工对蔡成功与山水集团签订股权质押的事并不知情,而大风厂应该是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担保法》第78条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经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如此看来,蔡成功与山水集团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从源头上就不合法。
此外,山水集团能一口吞下大风厂的所有股权,也遭到质疑。《担保法》第4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也就是说,在贷款合同中,即便大风厂还不上钱了,也不能直接将股权转移给山水集团。同时,在债务人不能按时归还债务的情况下,可以与质押人协议以质押的股权折价还款,也可以就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也就是说,即使法院通过判决处置大风厂的股权,按照法律规定,其他股东即大风厂的工人们也是应当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并不会导致大风厂被山水集团借由法律的名义侵占。
需要提醒的是,法律规定,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如超过质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超出部分归出质人所有;如有不足,出质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不足部分作为普通债务由债务人承担。换句话说,如果山水集团申请法院拍卖大风厂股权的形式执行判决,考虑到大风厂的地块已经大大升值,所得价款应该会远远超过山水集团借给大风厂的6000万,所以拍卖还款后的余款仍应归大风厂所有。
但在本剧中,只是简单说已经经过法院审理,股权全部归质押权人山水集团所有,显然有些草率。当然,剧中环境复杂——企业设局,政府协力,银行帮凶,司法腐败,环环相扣。在这样的环境下,一切的不合理情节和不合法行为似乎都可以用“腐败”来解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