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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官吏的俸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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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社会古代官吏“俸禄”制度,就是君王家天下情况下管理国家过程中古代社会酬劳官吏工资的分配制度。古代社会官吏的俸禄主要有粮食,实物和钱币等几种形式,各个朝代,各个时期,俸禄的内容和形式也不相同。
一般说来,“俸”指钱币,“禄”指谷物,因此史料常以俸银和禄米来计算官吏的俸禄,其沿革大体经历以下几个阶段: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7-04-15 23:17回复
    一、以实物形式为主的官吏“俸禄”主要成分时期(战国至唐中期)战国至秦朝,官吏俸禄形式主要以斗计发给粟米。至西汉,官吏俸禄开始正规化,官的大小和俸禄级别以“石”表示,俸禄以斛为计量单位(每斛120斤),按月发给粟米。共有16等,万石官月俸350斛,百石官只有16斛。县令为千石至六百石官,每月90—70斛;县长为四百石至三百石官,每月50—40斛,采取钱谷各半的支付办法,直至东汉。
    汉代职官秩级、俸禄简表单位:斛秩级 月俸 年俸 秩级 月俸 年俸万石 350 4200 四百石 50 600 中千石 180 2160 比四百石 45 540 二千石 120 1440 三百石 40 480 比二千石 100 1200 比三百石 37 444 千石 90 1080 二百石 30 360 比千石 80 960 比二百石 27 324 六百石 70 840 百石 16 192 比六百石 60 720 斗食 11 132
    魏晋时实行九品中正制,俸禄由两汉钱谷各半,改为帛、粟、钱各占1/3。 隋代官俸又恢复以粟米计算,分春秋两季发给,俸禄级别为18等,除了粟米还有职分田,每品不分正从,职分田相等,薪俸有差。规定正一品薪俸900石,职分田5顷,中县县令薪俸70石,职分田2顷。
    唐初大体沿隋,俸禄有粟、田、钱。除正常的俸禄外,还可领取薪炭、绸缎、纸笔及雇佣人员的俸料银,每年一次性发给。如中县县令为从七品。每年粟70石,职分田3.5顷,货币2100钱。


    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17-04-15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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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以货币形式为主的官吏“俸禄”成分时期(唐中期至清朝)唐中期至明清
      这是以货币形式为主要的俸禄成分的时期。唐开元二十四年(公元736年),将各种粮钱合为一起,以月俸为名,随月发给,一品官月俸合计31000文,中县令(七品)月俸4050文。由此可以看出,这种月俸已是完全的货币工资制了,且很近似于当今的基本工资加各种补贴。
      历代官吏俸禄之厚莫过于宋朝。王安石变法时,实行厚禄,以期官吏自重,防止贪污,可以省刑。其俸禄内容有禄粟、职钱和布帛。地方官还职分田,共分18级,按月发俸钱;春秋两季发衣料;每年一次性发粟米。如正七品的知县,月俸30千文,年发绵20两,绢14两,粟20石。厚禄制度的实行,积极的方面使得官吏们乐于职守,以功报国。然而,官禄过厚超出了人民的承受能力,造成了财政危机,实际上也并未能够制止贪污行为的发生。 “历代官吏俸禄之薄莫过于明朝”。洪武十三年(1380)重定文武官岁俸,以九品正从为差,共18级,正一品官禄米1044石,正七品的知县岁俸禄米90石(约合今5440公斤),由于俸禄较薄,使得小官舞弊以救贫,大官贪污以致富,明中叶以后官吏贪污则成了习为以常的政风。


      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17-04-15 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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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代品官俸禄简表 单位:石品级 月俸 年俸 品级 月俸 年俸正一品 87 1044 正六品 10 120 从一品 74 888 从六品 8 96 正二品 61 732 正七品 7.5 90 从二品 48 576 从七品 7 84 正三品 35 420 正八品 6.5 78 从三品 26 312 从八品 6 72 正四品 24 288 正九品 5.5 66 从四品 21 252 从九品 5 60 正五品 16 192 从五品 14 168 清代官吏俸禄以岁俸为名,发给银两,自一品到九品至未入流,共分10个等级,一品最高180两,从九品及未入流只有31两。 清代文官岁俸简表 品级 岁俸 品级 岁俸一品 180 六品 60 二品 155 七品 45 三品 130 八品 40 四品 105 正九品 33.1 五品 80 从九品未入流 31 三、养廉银——是清代独创官吏“俸禄”高薪养廉制度养廉银为清代所独创,官吏的额定的官俸外,规定按职务等级每年另给银两,以提高官吏的俸禄待遇,使其养成廉洁的操守,故称“养廉银”。亦称“耗羡归公”,是清代赋税制度官俸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
        由于俸禄较低禄较低,不足给用,如正七品的知县岁俸为45两,每月只有3两多,按当时一般官吏生活标准,只可维持五六天。于是地方官在征收赋税时有将实际火耗1—2%肆意加大,甚至有增加到50%的,形成陋规。而官府在征收赋税时借口征收钱粮有损耗而额外加征,如散碎银两改铸大锭中的损耗称“火耗”,粮米翻晒时有“雀耗“,入仓后有“鼠耗”,统称“耗羡”,均与钱粮正额一体征收,实为一种附加税。清沿明制,耗羡仍旧征收,愈来愈重,每两正额有加二三钱、四五钱乃至七八钱的,虽屡次禁止,但未能凑效。耗羡大量加征,妨碍了正额钱粮完纳,而且耗羡多入官吏私囊,或馈送上司以维持其奢侈生活,造成吏治腐败,又多挪用侵吞正项钱粮,造成国库亏空


        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17-04-15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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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雍正二年(1724),山西巡抚诺岷、布政使高成龄奏准将耗羡提解归公,除弥补亏空外,分给各官养廉和支应公费。雍正帝把这笔预算外的收入合法化,倡导火耗归公,然后再拿出一部分作为养廉银。这样,原来的非法加派成为法定附加税,其征收有统一比例数额,官吏不敢私行加派,各省耗羡普遍有所减少,官吏也不能滥用耗羡,吏治有所改善,从而在没有增加劳动人民负担的情况下实现了国库增盈。养廉银初限于地方官员,后中央官员及武职官员也发给,但数量要少得多。 至于各级官吏的养廉银规定,大体因时因地因财力因官缺而异。
          据(大清会典事例、户部)记载,直隶总督的养廉银每年为15000两,下属知县的养廉银在600—1200两。而山东知县的养廉银却高达1000—2000两(见《清代品官岁俸养廉银服饰简表》)。由此可见,合法的养廉银是从非法的私征杂派演变而来。它是地方官赖以生存和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它是正俸之外的补贴,却成为全部俸禄的主要成分,其数量往往超过正俸的十几倍至几十倍,这样县官年实际合法收入都在1000两左右,高出正俸20多倍(以1.3两银可买1石粮计算,每年实际收入相当今公制10164公斤)。
          高薪养廉制的推行,受到了地方官的欢迎,短时间内执行较好,也收到了某种“廉“的效果。但是,乾隆以后逐渐松驰,法定加耗之外私征、贪污仍不可遏止。道光以后国力衰颓,不得不折发养廉银以充兵饷。从此腐败的势头更加严重,直至清王朝覆灭。 清代地方文官岁俸、养廉银 品级 官职 岁俸(两) 养廉银(两/年)一品 总督 180 30000-15000 二品 巡抚 155 20000-15000 三品 布政使按察使 130 9000-8000 四品 道员知府 105 4000-2000 五品 同知 80 1200-700 六品 通判知州 60 1200-600 七品 知县 45 1200-600 八品 县丞 40 400-数十两九品 主簿 33.1 400-数十两从九品未入流 巡检典史 31 不详


          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17-04-15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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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俸禄制度,是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下的官僚制度的派生物。它上继君主宗法制下的世官世禄制,下接总统为元首,行政、立法、监察三权分立的“民国”体制下的薪金制度。它与世官世禄制和薪金制既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又有其本质性的区别。
            “设官分职”、按职取禄,无论君主宗法制、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和以总统为元首的三权分立制,大多有此共性;因此,我们在叙述俸禄制度时,不能不上下有所涉及。但是,在君主宗法制度下,以爵定禄,有爵才能任职,爵、职、禄三者紧密关联,以爵为本。而且,封爵之获得和尊卑之区分主要是由其与君主血缘关系的亲疏为决定性因素。而爵是世袭的,因此禄也是世袭的。在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下,除皇帝世袭、皇族按其与皇帝亲疏分別享有高卑不等的爵禄特权外,广大的官僚群,则是皇帝按其统治的需要,通过各种途径从贵族、平民中选拔出来,任以职位,颁给俸禄。职官不能世袭①,俸禄随任免而给除②,这种任职获禄,对官僚而言,实际上只是其为皇帝进行统治所付出的劳绩心力的一种物质报酬。无疑,选材任官、任官获禄的俸禄制度,与世官世禄制具有本质的区别,是社会进步的一种标志。以总统为元首,行政、立法、监察三权分立的“民国”体制,顾名思义,包括大总统在内的各级官员,都应出自民选。它既排除了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下保留的君主世袭制,也改变了官员君选、俸禄君给制,而代之以“民选”官员,官员应为“民众”服务,“民众”发给官员薪金。无论这一体制是否真正在我国完全付诸了实践,但从总的发展趋势而言无疑也是一种进步,它与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基本区別应该是本质性的。


            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17-04-15 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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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下的官员俸禄制度,从时间上它上起战国秦汉,下至清末,经过2000多年的漫长岁月。一般历史条件下内外、文武官员的俸禄制度及其演变轨迹,同时还要论及少数民族贵族统一中原时期俸禄制度的变化和发展趋势,以及世袭皇权下贵族(主要指皇族)的世袭爵禄制的变化。当然,官员的俸禄与职官制度的演变,俸禄有无常制和俸禄厚、薄与吏洽的好坏,以及国家财政制度,特別是赋税制度的变革,都有其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在叙述中也理所当然地应该结合涉及。
              这一问题又可以概略划分为官吏分等级给予俸禄的准则和俸禄发放物的变化两个方面来叙述。


              来自Android客户端7楼2017-04-15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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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官吏划分等级发给俸禄的准则
                就不同历史时段的特征而言,官吏划分等级发给俸禄的准则,大体经历了秩石制和品级制两大阶段。秩石制起源于战国时期的秦国,秦汉成为定制,一直延续到魏晋南北朝,前后推行约千年。战国素有“百石之官”、“千石之吏”;西汉成帝时,从中二千石至比百石,共在18个秩别;若加上高于中二千石的丞相、太尉和低于比百石的斗食佐吏,西汉秩石大约有20个等级;东汉初年,从三公到佐史,共有17个秩别。总之,秦汉时期,官吏以秩石分等次为“定制”,在官吏中共约有18个左右的秩阶。三国时曹魏官分九品,但与秩石并行,官品与秩石的双轨制,历两晋南朝不改。
                秦汉时官吏以秩石分等次和魏晋南朝时秩石、官品双制并轨,与职官体制相对稳定和重大变革有关。秦汉时期,职官体制有所变化,从一个层面上看,丞相制向三公制的发展,尤其是东汉中叶以后三公九卿权力削弱,“事归台阁”,但是,作为尚书台的官员(包括令、仆)仍然“文属”九卿之末的少府。从另一个层面上看,代表朝廷监察郡县的部刺史权力扩大,但州牧、刺史,作为郡县之上的地方最高一级行政、军事长官,到东汉末年才正式完成。这些变化,大体上还只是皇帝集权制加强的具体措施,仍然没有从法制的意义上改变职官的总体体制。


                来自Android客户端8楼2017-04-15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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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尚书令仆和侍中、侍郎从少府中分离出来,并且形成尚书、门下、中书三台者,与曹魏职官九品制几乎同步推行。三公虽成虚荣,九卿职权衰落,可是这一官僚系统仍然存在,其原已具备的高等级秩石依旧保留,而三省六曹(或五曹、七曹)等实际执掌决策、政务等关键部门的重要官僚,多源出自少府,其相对卑下的秩品不可能遽行废止。新颁行职官九品等级制,既要反映职事的轻重繁简,又要照顾原职的等级关系;加上官僚机构中决策、政务、事务系列正处于调整完善的过程之中,机构、权限在不断增减、调整;而官分九品又无法包容秩石制时的18个左右的等级。因此,在相当长时间内不得不并行秩石、官品制。从而出现同品之中,秩石不一,同一秩石而分入不同官品以及职官给俸禄不依官品,仍从秩石和按官品而不按秩石占田荫客等错综复杂的矛盾现象。
                  “官品制”发端于曹魏,至北魏太和末年颁布《后职员令》,官分九品,品别正从,行“一代之别制”,即按九品18等,抛弃秩石制而以官品定俸禄。此制,历北齐至隋、唐统一,推行于全国,一直沿袭至清末。


                  来自Android客户端9楼2017-04-15 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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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隋唐至清末的千余年间,基本上实行以官品品级发给俸禄的“品级制”。品级制的实施,以北宋颁布《嘉祐禄令》为界,又可区分为前后两期。隋唐以来,以本官(主要指职事官)品级颁发俸禄,有时另给虚衔加官以示尊荣;但随着中央集权制的强化,由皇帝差遣某官以“使”名执行某项任务,初为临时差遣,事毕复本官职任,在“使”任期并不改变以本官给俸的规定。唐中叶后,这种“使职差遣”日渐增多,任职时间益长,出现了“官与职分”、“名与实殊”的情况,北宋嘉祐年间定禄制,改变只依本官官品给俸禄的“寄禄制”,代之以主要依据本官,部分依据差遣职务定俸禄的“综合”给禄制。从而,一方面强化了官、职、差遣三者的分离,形成“官以寓禄秩、叙位著,职(指文学职名,类似前代的加官)以待文学之选,而差遣以洽内外之事”的局面,而洽内外之事的“使职差遣”,至明朝演化成为“知府”、“知州”、“知县”之类的正式官职。另一方面,这种“综合”给禄制,部分解决了“名与实殊”的矛盾,使官员的本官与职务之间在经济利益上接近起来,有利于发挥“使职差遣”官员“洽内外之事”的积极性。因此,《嘉祐禄令》的颁布也是我国俸禄制度史上的一次重大变革。


                    来自Android客户端10楼2017-04-15 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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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俸禄发放标准物的变化
                      俸禄按等级颁给,俸禄的支付形式主要是实物和货币,辅之以土地和劳动力等。
                      秦汉以至魏晋南朝属于秩石制时期,秩石制起源于战国,发给粮食,秦以石为最大量器,故以石表示官秩的等级。汉袭秦制,仍以年计俸,按月颁给。由于汉代的财政收入主要是田租、口赋,租收谷粟,赋纳铜钱,因此按月发放的官俸,实际上西汉大部分时间给钱,而东汉则是“半钱半谷”。魏晋时期,战乱频仍,社会生产严重破坏,实物交换盛行,官府财政收入主要是田租、户调,影响到官员俸禄的支付,经常是发放谷米、绢帛。南朝商品生产交换有所发展,田租、户调以及其他赋税收入,有的折钱,有的直接征收货币,因此,俸禄中货币实际支付量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此外,为了优待官员,从西晋开始,正式按官品占田、荫佃客,以后形成定制(至明朝始废);又经常按春、秋两期赐给绢、绵。西晋给各级官吏“菜田”、“田驺”,到东晋,地方官授给“公田”,使用文武吏卜艺人耕种。诸如此类,都是官员俸禄的重要补充,其数量有时甚至超过正俸。


                      来自Android客户端11楼2017-04-15 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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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魏太和末年,历齐、周至隋初,俸禄仍给谷帛,属于实物俸禄制。州郡县等地方官则“依户给俸”,即根据所领户数颁给俸禄,这是因为当时州郡县设置过滥,大小相差悬殊所致。但地方官“依户给俸”制对后之乱世颇有影响。唐代官员的俸禄,大致有禄米、俸钱、职田和禄力等项。以安史之乱为界,前期基本实行年禄、月俸双轨制,年禄给粮食,月俸主要给铜钱;后期基本上只实行月俸制。月俸虽仍以钱计算,但在支付时,常以谷帛等实物充给。这是因为安史之乱后,藩镇割据,战乱不止,两税收入的钱,往往折布帛交纳,加上军费支出现钱甚多,使得官员月俸钱也只能常以谷帛充给。而职田、禄力,沿袭两晋南北朝,成为常制,前、后期仍给。宋代官员的俸禄大体可分为正俸、加俸和职田三大类。正俸包括俸钱、衣赐、禄粟。俸钱按月支给,自使相40万文,下至郢、唐、复州内品300文;衣赐按年颁给绫、绢、布匹;禄粟月给,使相200石,至入内班官1石。加俸主要有职钱和随从衣粮、餐钱等。dlcom.org提供 职钱给在京职事官,自6万至1.6万,随月支给,是正俸之外的一项固定收入。职田给外任差遣官,其数额多者40顷,少者7顷,“悉免其税”,雇人承佃,按乡原则“课租”收利。明朝官员俸禄仍由实物、货币和土地三部分组成。以洪武二十年(1387年)所定岁禄为“定例”,正一品岁禄米1044石,月给87石;从九品岁禄米60石,月给5石。岁禄本色虽以米计,但发放时却或以钞折米,或以绢折米,且京官与外官有別。至明中期,官员俸给分为本色、折色两种。“本色”(岁俸米)又分月米、折绢米和折银米,月米不分官品,每员1石;折绢米绢1匹当银6钱;折银米银6钱5分折米1石。“折色”仍以石计量,又分折银与折钞,各有不同的折算标准。明代俸禄由支本色(米)到本、折(绢、银、钞等)兼支,其主要原因在于仓粮不足、货币税和一条鞭法的实行。并由于“俸钞折色”之制的实行,而导致了官员俸禄的“歉薄”。明初曾赐百官公田,以其租人充俸禄,但不久即行废止。至于边防武职官员的“养廉田”,大致与遏制将领任意垦荒、侵占官屯田有关,故“酌量职分轻重,定为等第”颁给,以便“与不伤惠,事体归一”。至清代,俸禄的支给,虽说是“银米兼支”,但主要以支银为主。俸禄的支给标准,也主要以银两来衡定。 总之,俸禄支给,开始是实物(谷粮),继而是钱币,或实物、钱币、银两兼给(佐以土地等),最后是以支给银两为主。在实际支付时,则根据国家财政收入(主要租赋)和支出的情况而时有改变。由于物价的低昂以及不同俸禄支给形态之间折算标准的不一,俸禄支给形态的变化也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官员的实际收入。


                        来自Android客户端12楼2017-04-15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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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魏太和末年,历齐、周至隋初,俸禄仍给谷帛,属于实物俸禄制。州郡县等地方官则“依户给俸”,即根据所领户数颁给俸禄,这是因为当时州郡县设置过滥,大小相差悬殊所致。但地方官“依户给俸”制对后之乱世颇有影响。唐代官员的俸禄,大致有禄米、俸钱、职田和禄力等项。以安史之乱为界,前期基本实行年禄、月俸双轨制,年禄给粮食,月俸主要给铜钱;后期基本上只实行月俸制。月俸虽仍以钱计算,但在支付时,常以谷帛等实物充给。这是因为安史之乱后,藩镇割据,战乱不止,两税收入的钱,往往折布帛交纳,加上军费支出现钱甚多,使得官员月俸钱也只能常以谷帛充给。而职田、禄力,沿袭两晋南北朝,成为常制,前、后期仍给。宋代官员的俸禄大体可分为正俸、加俸和职田三大类。正俸包括俸钱、衣赐、禄粟。俸钱按月支给,自使相40万文,下至郢、唐、复州内品300文;衣赐按年颁给绫、绢、布匹;禄粟月给,使相200石,至入内班官1石。加俸主要有职钱和随从衣粮、餐钱等。dlcom.org提供 职钱给在京职事官,自6万至1.6万,随月支给,是正俸之外的一项固定收入。职田给外任差遣官,其数额多者40顷,少者7顷,“悉免其税”,雇人承佃,按乡原则“课租”收利。明朝官员俸禄仍由实物、货币和土地三部分组成。以洪武二十年(1387年)所定岁禄为“定例”,正一品岁禄米1044石,月给87石;从九品岁禄米60石,月给5石。岁禄本色虽以米计,但发放时却或以钞折米,或以绢折米,且京官与外官有別。至明中期,官员俸给分为本色、折色两种。“本色”(岁俸米)又分月米、折绢米和折银米,月米不分官品,每员1石;折绢米绢1匹当银6钱;折银米银6钱5分折米1石。“折色”仍以石计量,又分折银与折钞,各有不同的折算标准。明代俸禄由支本色(米)到本、折(绢、银、钞等)兼支,其主要原因在于仓粮不足、货币税和一条鞭法的实行。并由于“俸钞折色”之制的实行,而导致了官员俸禄的“歉薄”。明初曾赐百官公田,以其租人充俸禄,但不久即行废止。至于边防武职官员的“养廉田”,大致与遏制将领任意垦荒、侵占官屯田有关,故“酌量职分轻重,定为等第”颁给,以便“与不伤惠,事体归一”。至清代,俸禄的支给,虽说是“银米兼支”,但主要以支银为主。俸禄的支给标准,也主要以银两来衡定。 总之,俸禄支给,开始是实物(谷粮),继而是钱币,或实物、钱币、银两兼给(佐以土地等),最后是以支给银两为主。在实际支付时,则根据国家财政收入(主要租赋)和支出的情况而时有改变。由于物价的低昂以及不同俸禄支给形态之间折算标准的不一,俸禄支给形态的变化也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官员的实际收入。


                          来自Android客户端13楼2017-04-15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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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数民族贵族统一中原时期对官员俸禄制度的影响和变革
                            我国是以汉族为主、多民族共同创建的伟大国家。在历史上既有汉族统治者建立的王朝,如秦、汉、唐、宋、明等,也有少数民族统治者统一中原,建立的政权,如北魏、辽、金、元、清。不同王朝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中都占有相应的历史地位。
                            北魏的建国者是鲜卑族拓跋部贵族,当他们定都平城(今山西大同)、占有北中国与汉族统治者建立的东晋、南朝宋齐对峙的百多年间,其统治者和部民仍以游牧、战争为职业,没有建立常规性俸禄制,其官僚贵族在北向柔然、南向宋齐的战争中,获得不定期的赏赐,内容包括绢帛、牲畜和“生口”(俘虏)。孝文帝改革,以正从九品定俸禄,抛弃秩石、官品并行的俸禄定等双轨制,成为以后千余年之定制,为我国俸禄发展史上的重大变革。而这一变革与以孝文帝为首的汉化改革派的胜利,与三长制、均田制以及新的租调改革都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来自Android客户端14楼2017-04-15 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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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朝的建立者契丹贵族、金朝建立者女真贵族、建立元朝的蒙古贵族、建立清朝的满洲贵族和鲜卑拓跋族一样,当他们还寓居塞北、关外时,仍以游牧为主要生产方式,社会发展相对于同时期的中原地区还处于比较落后的状态,国家或部族的财政收入主要依靠狩猎和战争俘获,其狩猎和战利品的分配方式多为随时赏赐,并无定制。统一中原之后,情况发生了变化,各政权的有关官员俸禄制度的定制虽可以概括地说与其汉化程度基本同步,但并不一致,自当各自概略地进行叙述。
                              当辽从北宋取得燕云16州,改革官制,以北面官治理以上京为中心的本族和西北各族部民;南面官效法汉制,治理汉与渤海族百姓,并建立较规范的职官体系,其官员俸禄体系大体在此后不久也逐步建立。职官大体上分品计俸,按月发放,以钱、银、粟、帛和力役形式支付。但仍保留部分旧俗,皇帝随意赐人户、田宅之事例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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