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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润律师代理的案件入选2016年十大拆迁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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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6日,征收制度法治化高峰论坛暨《2016中国拆迁年度报告》发布会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凯原楼学术报告厅隆重举行,来自全国各高校、研究机构、律所、媒体的八十余名嘉宾出席活动,我所张志同主任应邀参加了本次活动。
在拆迁年度报告中还评选出了2016年度十大拆迁典型案例,我所张志同律师和杜凯律师代理的徐州征收项目搭地铁便车被判确认违法案入选,与会专家学者对此案给予了高度评价。
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6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以修建地铁韩山站项目为由,作出徐泉征字[2014]第9号《房屋征收决定》,实施城市轻轨一号线韩山商业街站项目房屋征收,将包括韩某等148人在内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韩某等人对此不服,委托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张志同、杜凯律师代理此案,先向徐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该《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2015年3月27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经复议后做出徐行复[2014]第266、267、268、27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泉山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韩某等对复议结果不服,后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征收决定违法。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2015年9月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苏行他字第00006号行政裁决书,裁定该案由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审理中,代理律师指出此次征收行为属于搭公共利益便车的商业行为,因为征收涉及的土地范围,远远超出了工程施工设计规范要求,待征房屋根本不影响修建地铁站,所以,对他们房屋征收的行为不属于公共利益,缺乏必要性,有违比例原则。
办案结果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2015)宿中行初字第0011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泉山区政府作出的渉案《房屋征收决定》违法。最终,项目方修改了地铁站出口设计方案,保留了韩某等人房屋所在小区,不再征收拆除。
典型意义
判断一个行政行为是否违法不仅要判断其程序是否违法,还要审查其实体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的关键问题就是泉山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是否符合《囯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条例》)的相关规定。《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该条规定对公共利益作了列举加概括式的规定,实践中应严格按照此规定认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公共利益的范围,且对此规定的兜底条款不得作出扩张性解释。总之,财产征收、征用诉讼案件往往案情比较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牵涉国家、社会多方利益和国家相关政策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容易酿成群体性事件,甚至酿成恶性刑事案件。因此,对于以公共利益为名的征收行为必须采取较高的司法审查强度,以防公共利益被滥用。
本案中,经了解发现泉山区政府此次征收行为并非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是属于搭公共利益便车的商业行为,其征收涉及的土地范围远远超出了工程施工设计规范要求,其征收的行为缺乏必要性,违反了比例原则,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该行为被最终确认违法。


1楼2017-04-18 09:23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