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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道德,周小平,司马南,当代中国三大无耻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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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道德,周小平,司马南,当代中国三大无耻文人!
做人不能像他们,丢不起那个人!


IP属地:辽宁1楼2017-04-18 16:07回复
    洪道德的诡辩必须揭穿
      安徽东石律师所:封正杰
      2015年央视,洪道德教授对聂树斌案作了解读:河北法院判处聂树斌死刑不是“仅凭口供定罪”,因为有聂树斌口供,还有其他证据,而且聂口供与其他证据一一相符,这样既有口供又有其他证据,所以不是仅凭口供定罪了。结论:原判聂死刑正确,聂死的不冤。
      洪的解读把聂树斌的辩护人陈光武气炸了,写文章反驳,语言有些过激,被洪教授控告“诽谤罪”,现陈自认败诉屈膝与洪和解,这个丧气结果会给公众造成当年“洪道德解读聂案正确”的误导,所以有必要揭穿。
      在实例中换个人也许更好理解一点:玉米地里发现尸体和花村衣,于是警察把大家都明知无罪的洪道德逮去吊起来,洪吃不消,供认杀人,但与现场不一致,于是上手段加指导,终于一一吻合,即使案件中所有其他证据无一能证明人是洪所杀,法院也能判洪教授死刑吗?按洪的逻辑,能。只要让洪供认即可,再加上尸体花村衣,“有口供又有其他证据”,因此就符合定罪标准了。
      按此,将聂树斌换成谁,都能给毙了。
      这是法律规定的本义吗?
      刑诉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是:“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一规定中的“口供”和“其他证据”有着严格的内涵界定:口供是指“供认犯罪的口供”,而不是“否认犯罪的口供”;其他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是被告人犯罪的其他证据”(如血液、毛发、精斑、脚印、指纹等),而非“不能证明是被告人犯罪的其他证据”。如果将概念含义换成后者,法律规定则会变成荒唐,不信你试试。
      因此上列规定严谨完整的含义应当是:“只有被告人供述犯罪,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暂撇开“真凶落网”不论,聂树斌一案中除聂的口供外,没有任何“其他证据”能证明是聂树斌犯罪:尸体上没有聂的DNA,花村衣上没有聂的指纹,现场也没有聂的脚印,总之没有一件“其他证据”能将犯罪指向聂,这不是“仅凭口供定罪”吗?
      洪别说口供与其他证据“吻合”,首先,法律规定无此内容,规定的是“须有”能证明聂犯罪的其他证据,而不是口供与其他证据“须吻合”。其次,五木之下,何供不得?古往今来多少受刑不住只求速死的蒙冤者叫说啥就说啥,“吻合”还不容易?法律专家千万别偏离法律。
      因此,此案只有聂树斌供述犯罪,却没有任何其他证据证明聂树斌犯罪,这是典型的仅凭口供定罪。
      但是洪教授却用偷换概念的诡辩颠倒了黑白。“其他证据”有两类:能证明被告人犯罪的和不能证明被告人犯罪的,法律规定的是前者。但洪所称的“其他证据”,却是抽掉了“能证明被告人犯罪”法定内涵的其他证据,这样就把“不能证明被告人犯罪的其他证据”也混入了定罪证据之中,这是彻头彻尾的歪曲诡辩。正如法律规定警察有权抓“坏人”,你偷换成警察有权抓“人”,这样警察无论抓谁都成了合法行为,这不是诡辩吗?
      洪道德是法学教授,理当懂这个法律常识,之所以诡辩无非两种可能:1、自己确实不懂,这样他就没有资格当教授;2、自己懂,但为了某种需要而故意歪曲当托误导大众,这样他连做人的资格也没有了。
      因此洪教授对聂树斌案的诡辩解读,十分恶劣。
      为此,特此发文驳斥,欢迎洪起诉本人“诽谤罪”,本人一定应诉并特别声明:绝不与洪道德和解。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3楼2019-02-07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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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道德,一个给权力拍马屁的伪君子。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19-05-28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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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是我觉得你更无耻!


        IP属地:贵州5楼2022-01-20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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