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区代步车实施区域禁行的通告
淄博政务网2017-05-24
为维护城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治理代步车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代步车在城区实施区域禁行措施。代步车主要是指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老年代步车或城市观光车名义在道路上行驶的电动、燃油、混合动力驱动的三轮、四轮车(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现通告如下:
一、禁行区域:大悦路以北(不包括大悦路)、高苑路(利居路至营丘大道段)以北(不包括此路段)、芦湖路以西(不包括芦湖路)、田横路以南(不包括田横路)、利居路以东(不包括利居路)、营丘大道(大悦路至高苑路路段)以东(不包括此路段)的区域内,自2017年6月1日0时起,全天禁止代步车通行。
二、对违规驶入禁行区域的非法代步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城管执法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拒不服从管理妨害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通告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高青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4日

淄博政务网2017-05-24
为维护城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治理代步车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代步车在城区实施区域禁行措施。代步车主要是指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老年代步车或城市观光车名义在道路上行驶的电动、燃油、混合动力驱动的三轮、四轮车(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现通告如下:
一、禁行区域:大悦路以北(不包括大悦路)、高苑路(利居路至营丘大道段)以北(不包括此路段)、芦湖路以西(不包括芦湖路)、田横路以南(不包括田横路)、利居路以东(不包括利居路)、营丘大道(大悦路至高苑路路段)以东(不包括此路段)的区域内,自2017年6月1日0时起,全天禁止代步车通行。
二、对违规驶入禁行区域的非法代步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城管执法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拒不服从管理妨害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通告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高青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