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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法院违法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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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4条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24条,均规定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但是作为执法人员,阜宁法院违法办案,在没有向我发出执行通知书的情况下,直接扣押了我的车辆。我想请问阜宁法院,如此执法,此中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猫腻?


IP属地:江苏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7-07-06 12:36回复
    欠钱还是要还的~发不发都一样


    IP属地:江苏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17-07-06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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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如果彻底就是冤假错案呢


      IP属地:江苏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17-07-06 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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