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法律界人士围观探讨,看人民法官如何执法。。。。。。
1、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本案中开发商不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按时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反倒是我向法院提供了许昌市规划局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证书(存根)显示开发商所建房屋存在违法乱建的行为分别于2010年、2014年被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处罚,因违法乱建导致工程验收延后,虽然中间也有政府行为的因素,但政府行为的影响已经于2014年7月20日解除,为什么开发商直到2016年3月16日才验收合格,其中显然有开发商违法乱建的因素影响。因此,二审法院认定直至2015年3月16日完成规划验收完全是政府原因,开发商没有过错属于对事实认定的错误。
2、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屋测绘工作是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第三方单位实施测绘,并非政府机关,因此,测绘工作与政府行为没有关系,并且是在商品房交付前即2012年6月30日之前就应当进行完毕的工作,测绘进行完毕后要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本案中开发商提供的证据证明其并未在2012年6月30日之前进行了测绘工作,同时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实施测绘后将测绘成果按时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因此,二审法院怎么就认为《房屋测绘报告》直到2015年8月25日才出来完全是政府行为造成的,开发商不存在任何过错。
3、根据《房屋登记管理办法》开发商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需要提供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说明、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等材料,其中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说明需要建设工程符合规划才可提供,而许昌市规划局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证书(存根)显示上诉人所建房屋存在违法乱建的行为分别于2010年、2014年被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处罚,这至少说明在2010—2014年期间开发商所建的房屋是不符合规划的,不符合规划就不可能有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说明这一项材料,没有这一项材料,开发商就没有办法进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这明显说明开发商在协助我办理产权登记期间存在重大过错,但二审判决对此重要事实未予阐述。
综上所述,二审判决认定逾期办理产权登记完全是政府行为,并非开发商的原因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均不足,故做出以上说明,供大家讨论指证。
1、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本案中开发商不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按时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反倒是我向法院提供了许昌市规划局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证书(存根)显示开发商所建房屋存在违法乱建的行为分别于2010年、2014年被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处罚,因违法乱建导致工程验收延后,虽然中间也有政府行为的因素,但政府行为的影响已经于2014年7月20日解除,为什么开发商直到2016年3月16日才验收合格,其中显然有开发商违法乱建的因素影响。因此,二审法院认定直至2015年3月16日完成规划验收完全是政府原因,开发商没有过错属于对事实认定的错误。
2、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屋测绘工作是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第三方单位实施测绘,并非政府机关,因此,测绘工作与政府行为没有关系,并且是在商品房交付前即2012年6月30日之前就应当进行完毕的工作,测绘进行完毕后要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本案中开发商提供的证据证明其并未在2012年6月30日之前进行了测绘工作,同时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实施测绘后将测绘成果按时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因此,二审法院怎么就认为《房屋测绘报告》直到2015年8月25日才出来完全是政府行为造成的,开发商不存在任何过错。
3、根据《房屋登记管理办法》开发商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需要提供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说明、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等材料,其中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说明需要建设工程符合规划才可提供,而许昌市规划局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证书(存根)显示上诉人所建房屋存在违法乱建的行为分别于2010年、2014年被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处罚,这至少说明在2010—2014年期间开发商所建的房屋是不符合规划的,不符合规划就不可能有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说明这一项材料,没有这一项材料,开发商就没有办法进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这明显说明开发商在协助我办理产权登记期间存在重大过错,但二审判决对此重要事实未予阐述。
综上所述,二审判决认定逾期办理产权登记完全是政府行为,并非开发商的原因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均不足,故做出以上说明,供大家讨论指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