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职务侵占”被公司俩股东举报,但过了三月后却因公安局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事实上,金禾股份资金管理制度薄弱,曾经出现过募集资金违规使用情形。

2018年1月26日黑河金禾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金禾股份,证券代码:835858.OC)发布一则公告,称1月25日公司控股股东李明刚收到黑河市公安局经济合作区分局提供的《黑河市公安局经济合作区分局不予立案通知书》副本(黑市经公(经侦)不立字【2018】1号),提到股东白文山、王勇峰二人于2017年10月30日提出控告的李明刚涉嫌职务侵占一案,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经查,李明刚是金禾股份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其持有公司143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6.05%,白文山和王勇峰分别持有公司550.10万股和179.10万股股份,持有股份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21.56%和7.02%,是金禾股份的第二大和第四大股东。
为什么两大股东联手控告控股股东呢?
控股股东因涉嫌职务侵占被股东举报
2017年11月15日主办券商东莞证券披露了一则金禾股份股东举报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嫌职务侵占案件已被公安机关受理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称2017年11月14日,东莞证券收到股东白文山和王勇峰向黑河市公安局报案的相关材料,二人报案称金禾股份董事长李明刚及其配偶、金禾股份总经理助理仲梅涉嫌职务侵占,2017年10月31日该案件被黑河市公安局经济合作区分局受理。
由于被告人李明刚系金禾股份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其对公司的股权稳定和持续经营具有重大影响,因此东莞证券就报案内容向金禾股份及李明刚进行邮件及电话询问,并要求公司及李明刚对案件情况等进行说明。但是除了收到公司股东白文山提供的受案回执外,东莞证券并没有收到公司提供的其他书面反馈。而且白文山提供的这份受案回执也没有披露案件的具体信息。
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李明刚占用公司资金的事实是真实存在的。2017年10月19日金禾股份披露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说明及整改的公告,称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将504万元款项汇入李明刚个人账户用于国储粮竞拍保证金,但因粮食质量问题公司最终未参与竞拍,李明刚在知悉国储粮竞拍业务结束后未及时将款项汇回公司,将其中的470万元用于公司大豆贸易业务,剩余的款项34万元转回到公司账户。在2017年6月30日至2017年7月14日之间,存在短期将部分资金用于公司非经营性业务的行为,存在未及时将超过预付购粮款金额转回公司账户的行为,构成对公司241万元资金占用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这241万元中有200万元是李明刚转给其配偶仲梅,用于公司贷款银行揽储业务。当然截至2017年7月14日占用的241万元资金已由李明刚全部归还,而且当年9月20日李明刚出具了“杜绝任何违规使用公司资金的行为”的《承诺函》。但是即便出具《承诺函》,李明刚仍然被公司俩股东举报。
公司成实际控制人的提款机
笔者将金禾股份已披露的公告梳理后发现,这家公司的资金管理制度形同虚设,违规使用资金情况已多次发生。2017年4月20日金禾股份被主办券商出具了一份重大事项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称东莞证券在持续督导中发现,公司存在提前使用募集资金、擅自将部分募集资金由专用账户转入其他账户、未经审议擅自改变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未经审议擅自将募集资金转入关联方,由关联方代为支付的情况。
2016年9月金禾股份以3.50元/股的价格向公司董事和核心员工等27个自然人发行了101.30万股股份,募集资金达到354.55万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2016年12月26日公司取得股转系统股票发行确认函。
但是东莞证券发现,在取得股转系统登记函之前公司已经将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最后一笔资金使用时间为2016年11月24日,且未事先告诉主办券商,主办券商也没有接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银行的电话、传真、邮寄等形式的通知。

在未告知主办券商的情况下,2016年11月22日金禾股份分三次将200万元募集资金由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转至公司其他账户,主办券商也未接到任何形式的通知。更加让人无语的是,这200万元中有100万元用于归还银行贷款,这与股票发行法案中的募集资金用途明显不符,属于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此外金禾股份将185.52万元未经审议就转入到关联方爱辉区新发展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新发展合作社),用于代为支付购粮款,该事项同样未进行相关披露,这些事情已经明显违反了股转系统相关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4月20日东莞证券发布的公告中提到,新发展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为金禾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明刚配偶的父亲仲卫好,而最新的工商信息显示新发展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是胡志国,则是因为2017年4月10日新发展合作社的股权结构做了变更,李明刚、仲卫好和仲梅三个股东退出,这三位股东分别持有该公司20%、40%和20%的股份,同时胡志国、吴彬和武文刚三个新股东加入,三个新股东分别持有该公司40%、20%和20%的股份。
东莞证券出具的这份公告显示,2015年10月29日和2016年10月17日金禾股份与新发展合作社签订玉米委托收购合同,两年拟计划收购2015年产玉米和2016年产玉米为3万吨和8万吨,单价为随行就市。2015年和2016年金禾股份与新发展合作社发生的往来资金金额为3222万元和1.29亿元,金额的确很大。签订这两份合同的时候新发展合作社的实际控制人是李明刚岳父,很明显这是关联交易。当然2017年4月18日金禾股份发布《关于追认关联方资金往来的公告》,称新发展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仲卫好是李明刚配偶的父亲,从而坐实了这层关系;公司委托新发展合作社代为支付购粮款构成经营性关联方资金往来,也确认了存在关联交易的事实。
此外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形也突出了公司资金管理的乱象。2017年4月20日东莞证券披露了如下公告:

总而言之股转系统确认函还没拿到,公司就把钱花完了。而且金禾股份简直成了李明刚的提款机,公司的资金想怎么用就怎么用。而面对主办券商的核查,李明刚又串通公司出纳和财务总监为主办券商提供虚假资料,可以说为了非法占用资金又逃避审核使出了浑身解数。
资金占用或不符合“职务侵占”要件
针对公安局认为本案中“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经咨询有关人士得知,职务侵占按照刑法解释,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在金禾股份案例中,现有资料来看李明刚并没有将公司募集资金非法占有,但其与关联方之间存在交易,事实上有185万多元是流向其岳父的公司的,还有2017年7月份存在241万元的资金转到其他账户,这两种情形与职务侵占定义有点区别。
另外,有关专业人士还表示,国有企业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可能构成犯罪,但对普通上市公司,交易所采取的主要措施是公开谴责,法律规定在大股东占用资金的问题上存在不足,监管力度显得过于软弱。但这可视为滥用股东权利,《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缺乏相应配套法律实现。

2018年1月26日黑河金禾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金禾股份,证券代码:835858.OC)发布一则公告,称1月25日公司控股股东李明刚收到黑河市公安局经济合作区分局提供的《黑河市公安局经济合作区分局不予立案通知书》副本(黑市经公(经侦)不立字【2018】1号),提到股东白文山、王勇峰二人于2017年10月30日提出控告的李明刚涉嫌职务侵占一案,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经查,李明刚是金禾股份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其持有公司143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6.05%,白文山和王勇峰分别持有公司550.10万股和179.10万股股份,持有股份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21.56%和7.02%,是金禾股份的第二大和第四大股东。
为什么两大股东联手控告控股股东呢?
控股股东因涉嫌职务侵占被股东举报
2017年11月15日主办券商东莞证券披露了一则金禾股份股东举报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嫌职务侵占案件已被公安机关受理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称2017年11月14日,东莞证券收到股东白文山和王勇峰向黑河市公安局报案的相关材料,二人报案称金禾股份董事长李明刚及其配偶、金禾股份总经理助理仲梅涉嫌职务侵占,2017年10月31日该案件被黑河市公安局经济合作区分局受理。
由于被告人李明刚系金禾股份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其对公司的股权稳定和持续经营具有重大影响,因此东莞证券就报案内容向金禾股份及李明刚进行邮件及电话询问,并要求公司及李明刚对案件情况等进行说明。但是除了收到公司股东白文山提供的受案回执外,东莞证券并没有收到公司提供的其他书面反馈。而且白文山提供的这份受案回执也没有披露案件的具体信息。
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李明刚占用公司资金的事实是真实存在的。2017年10月19日金禾股份披露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说明及整改的公告,称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将504万元款项汇入李明刚个人账户用于国储粮竞拍保证金,但因粮食质量问题公司最终未参与竞拍,李明刚在知悉国储粮竞拍业务结束后未及时将款项汇回公司,将其中的470万元用于公司大豆贸易业务,剩余的款项34万元转回到公司账户。在2017年6月30日至2017年7月14日之间,存在短期将部分资金用于公司非经营性业务的行为,存在未及时将超过预付购粮款金额转回公司账户的行为,构成对公司241万元资金占用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这241万元中有200万元是李明刚转给其配偶仲梅,用于公司贷款银行揽储业务。当然截至2017年7月14日占用的241万元资金已由李明刚全部归还,而且当年9月20日李明刚出具了“杜绝任何违规使用公司资金的行为”的《承诺函》。但是即便出具《承诺函》,李明刚仍然被公司俩股东举报。
公司成实际控制人的提款机
笔者将金禾股份已披露的公告梳理后发现,这家公司的资金管理制度形同虚设,违规使用资金情况已多次发生。2017年4月20日金禾股份被主办券商出具了一份重大事项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称东莞证券在持续督导中发现,公司存在提前使用募集资金、擅自将部分募集资金由专用账户转入其他账户、未经审议擅自改变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未经审议擅自将募集资金转入关联方,由关联方代为支付的情况。
2016年9月金禾股份以3.50元/股的价格向公司董事和核心员工等27个自然人发行了101.30万股股份,募集资金达到354.55万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2016年12月26日公司取得股转系统股票发行确认函。
但是东莞证券发现,在取得股转系统登记函之前公司已经将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最后一笔资金使用时间为2016年11月24日,且未事先告诉主办券商,主办券商也没有接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银行的电话、传真、邮寄等形式的通知。

在未告知主办券商的情况下,2016年11月22日金禾股份分三次将200万元募集资金由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转至公司其他账户,主办券商也未接到任何形式的通知。更加让人无语的是,这200万元中有100万元用于归还银行贷款,这与股票发行法案中的募集资金用途明显不符,属于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此外金禾股份将185.52万元未经审议就转入到关联方爱辉区新发展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新发展合作社),用于代为支付购粮款,该事项同样未进行相关披露,这些事情已经明显违反了股转系统相关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4月20日东莞证券发布的公告中提到,新发展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为金禾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明刚配偶的父亲仲卫好,而最新的工商信息显示新发展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是胡志国,则是因为2017年4月10日新发展合作社的股权结构做了变更,李明刚、仲卫好和仲梅三个股东退出,这三位股东分别持有该公司20%、40%和20%的股份,同时胡志国、吴彬和武文刚三个新股东加入,三个新股东分别持有该公司40%、20%和20%的股份。
东莞证券出具的这份公告显示,2015年10月29日和2016年10月17日金禾股份与新发展合作社签订玉米委托收购合同,两年拟计划收购2015年产玉米和2016年产玉米为3万吨和8万吨,单价为随行就市。2015年和2016年金禾股份与新发展合作社发生的往来资金金额为3222万元和1.29亿元,金额的确很大。签订这两份合同的时候新发展合作社的实际控制人是李明刚岳父,很明显这是关联交易。当然2017年4月18日金禾股份发布《关于追认关联方资金往来的公告》,称新发展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仲卫好是李明刚配偶的父亲,从而坐实了这层关系;公司委托新发展合作社代为支付购粮款构成经营性关联方资金往来,也确认了存在关联交易的事实。
此外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形也突出了公司资金管理的乱象。2017年4月20日东莞证券披露了如下公告:

总而言之股转系统确认函还没拿到,公司就把钱花完了。而且金禾股份简直成了李明刚的提款机,公司的资金想怎么用就怎么用。而面对主办券商的核查,李明刚又串通公司出纳和财务总监为主办券商提供虚假资料,可以说为了非法占用资金又逃避审核使出了浑身解数。
资金占用或不符合“职务侵占”要件
针对公安局认为本案中“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经咨询有关人士得知,职务侵占按照刑法解释,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在金禾股份案例中,现有资料来看李明刚并没有将公司募集资金非法占有,但其与关联方之间存在交易,事实上有185万多元是流向其岳父的公司的,还有2017年7月份存在241万元的资金转到其他账户,这两种情形与职务侵占定义有点区别。
另外,有关专业人士还表示,国有企业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可能构成犯罪,但对普通上市公司,交易所采取的主要措施是公开谴责,法律规定在大股东占用资金的问题上存在不足,监管力度显得过于软弱。但这可视为滥用股东权利,《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缺乏相应配套法律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