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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发起自助游,出现事故后如何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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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旅游交友群”的群主吴某,在2013年8月15日在群内发布了内容为:“这周末有啥活动……组织去漂流哇。”群内小伙伴们积极响应,小丁说“虹口漂最安逸”。吴某也就顺应民意发布了“周六去虹口,烧烤玩水,晚上吃三文鱼喝酒,第二天漂流摘猕猴桃。费用AA。联系人电话。木偶周六下午2点。茶店子客运站集合。”的消息。这次活动吴某、丁某、曾某(女)、钟某等共13人相约一同前往。8月17日,吴某买了白酒、啤酒还有一些烧烤的食材前往相约地点茶店子客运站集合。大家汇合后共同选定了位于都江堰市虹口乡的夏府鱼庄农家乐作为本次活动的地点,并在农家乐订了5个房间。忙忙碌碌到晚上7点,聚会正式开始。虽然大家有的人是初次见面,但因为在群里长期聊天,也都聊的十分开心,席间13人都喝了不少的酒。聚会期间丁某、曾某和另外一人,在鱼庄边河堤上搭建了三顶帐篷。聚会一直持续了午夜时分,大家分别回了房间,丁某、曾某与另外一人分别住进了帐篷休息。第二天,吃早饭时大家发现丁某、曾某没有来吃饭,到他们的帐篷去找也没有找到,拨打手机也联系不上。直到中午,也没见二人回来,大家报警失踪。2013年8月22日,在景区附近发现两具尸体,经确认为丁某与曾某。经法医鉴定,二人为溺水身亡,死亡时间为3天以上。
三个月以后,丁某父母将所有参与这次郊游的人列为被告起诉致法院。要求各被告人赔礼道歉,并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47万多元。
法院判决:
1、关于“某某旅游交友群”群主,是否存在管理责任,是否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群主,是网络常用语,即群的主人,是群的创建者,并负责群的管理,对入群的人员进行严格过滤,发布群的公告信息,组织群内活动等。本案中,被告吴某虽作为群主,发布了AA制游玩的帖子,事后也是由吴某先行购买的旅游用相关酒水等物品,但吴某与其群内成员均不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每个活动成员都具有独立的意志,随意性较强,团体较为松散,没有形成具体的纪律规则,吴某本人主观上也没有组织和管理的打算,且在费用上也是为AA制,即无盈利。故原告方主张应由“某某旅游交友网”的群主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成立。
2、饮酒是否是导致两受害者死亡的原因。法律对饮酒这一行为没有禁止性规定,本案所涉及的各参与者存在共同饮酒行为,但聚餐饮酒是社会人际关系常态,也是沟通、交流、增进感情的一种方式。且饮酒各行为人均系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受害者丁某死后也未进行法医学死亡原因的检验,根据法医鉴定丁某为溺水死亡性更大。故法院对原告要求同行各被告人因饮酒导致受害者死亡的主张不予支持。
3、各被告人是否尽到了必要的救助和照顾义务。活动中各参与者结伴而行,形成临时性团队,即应具有互助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主张一同参与本次活动的各被告人在发现两受害人失踪数小时后才报案,延误了最佳救助时机,且在受害人丁某、曾某下河洗脚未归的情况下未尽到照顾义务,是导致两受害人死亡的原因。法院认为,两受害者系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失踪地方也无刑事犯罪痕迹,各被告人在发现两受害人失踪后,也采取了打电话、询问等各项措施,在寻找无果的情况下,于当日下午13时至当地派出所报案,符合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已尽到了必要的救助义务。而对于原告方主张受害人丁某、曾某下河洗脚的事实,因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原告主张同行各被告人未及时尽到救助、照顾义务的主张不予支持。
律师提示:
随着“微信”等社交平台的使用,现在社会上出现了AA制通过平台组织的户外活动形式,那么对于AA制组织的成员之间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当承担多少,都是大家的比较关注的问题。微信群是一个陌生人的聚集社交平台,群成员之间没有紧密的责任义务。在组织AA制出游活动中,基本都是采取自由参加的形式,成员之间只是临时形成的出游团体,AA制组织活动中成员间并无合同上的义务关系。一同出行的人员大多为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都应当负有完全的责任。在出行时应当首先保障个人的人身安全,成员之间相互协助,避免过度饮酒、组织危险性游戏、危险驾驶等不适宜的活动,保证自身及团员的安全。


1楼2018-03-12 09:0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