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中国吧 关注:2,380贴子:22,118
  • 0回复贴,共1

【曝光】控告河北省邯郸市邱县法院审判员孙九凡涉嫌枉法裁判!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控告河北省邯郸市邱县法院主办人审判员孙九凡
涉嫌枉法裁判
一、债权人、债务人、案外人基本情况:
债权人:刘志民,男,曲周县科协干部。
债务人:刘建国,男,曲周县法院干警。
案外人:谷建龙,男,刘建国战友,国外打工。
案外人:张玉芳,女,谷建龙妻子。
二、案件基本情况:
债权人刘志民与债务人曲周县法院刘建国曾经是县科协同事。经双方协商,债务人自愿以家庭财产担保,并保证优先偿还借款,在2001年2月10日向债权人借款18800元人民币,约定月利率18‰,期限3个月,每超期一天,按本金1‰加罚日违约金。债务人刘建国借到钱款后,把钱款借给了案外人谷建龙,案外人谷建龙妻子张玉芳担保。可是到期后,债务人没有偿还债权人借款本息。在这十七年期间,虽经债权人每年多次催要,并想尽一切办法,债务人尽管偿还部分利息,但是至今没有全部偿还本金及相应利息。为此,债权人在2017年11月8日依法向曲周县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及时作出裁判,让债务人立即偿还债权人本金18800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违约金。曲周县法院认为债务人刘建国是曲周县法院正式干警,而没有审理。邯郸市中级法院作出(2017)冀04民辖25号民事裁定,认为本案债务人刘建国系曲周县法院正式干警,为保证案件公正审理,指定本案由邱县法院审理。
邱县法院审判员孙九凡在2018年3月23日作出的(2018)冀0430民初137号民事判决,违法认为“债权转让协议有效成立,并对案外人谷建龙发生效力,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即已结清。”显然,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视法律为儿戏,涉嫌枉法裁判。
三、主办人审判员孙九凡主要违法事实是:
1、一审审判员孙九凡违法认为:“2001年3月3日,原告与被告再次签订证明,明确约定被告偿还原告15000元后,被告下欠原告本息由谷建龙、张玉芳偿还,被告与原告以前债权债务全部结清。”(见该判决书第5页倒数第二行至第6页正数第一行)
事实是,该部分内容,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二人签订的一个《证明》,其作用只是证明了债务人偿还债权人15000元,在案外人谷建龙、张玉芳夫妻没有偿还债权人余下欠款本息情况下,债务人与债权人以前债权债务没有全部结清。可知,债务人刘建国仍然是本案债务人。
2、一审审判员孙九凡违法认为:“事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现金15000元,被告将证明的内容通知了案外人谷建龙。”(见该判决书第6页正数第一行至三行)
事实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二人自2011年3月3日签订该《证明》起至一审开庭之日,债务人从来没有告知债权人其已经通知案外人谷建龙、张玉芳偿还债权人余下欠款本息。案外人谷建龙、张玉芳并没有在该《证明》上签名,而且债务人没有把案外人谷建龙、张玉芳借款债权凭证转让给债权人,不能证明债务人债务已经转让给案外人。可知,债务人刘建国仍然是本案债务人,理应继续履行偿还下欠本息及承担违约金责任。
3、一审审判员孙九凡违法认为:“从本案的事实与相关证据看,原告与被告签订的2001年3月3日的证明具备附条件的债权转让的法律特征,被告按照协议向原告履行了约定的付款义务,所附条件业已成就,被告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了案外人谷建龙,完成了应当履行的通知义务,故债权转让协议有效成立,并对案外人谷建龙发生效力,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即已结清。”(见该判决书第6页正数第三行至第八行)
事实是,债务人并没有把其对案外人谷建龙、张玉芳债权转让给债权人,债权人无法向案外人谷建龙、张玉芳主张偿还本息权利。案外人谷建龙一直在美国打工约二十年没有回来,债务人在2011年3月4日起诉案外人谷建龙妻子担保人张玉芳,曲周县法院在2011年11月8日作出(2011)曲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由张玉芳返还债务人18800元及相应利息。由于张玉芳没有履行此判决,债务人刘建国在2012年6月11日向曲周县法院申请执行。曲周县法院依据债务人“刘建国已撤回申请”,作出(2012)曲执字第89号执行裁定书,“本案终结执行”。案外人谷建龙、张玉芳自债权人与债务人二人签订该《证明》至今,没有与债权人联系,债权人也没有案外人谷建龙、张玉芳的联系方式。债务人对案外人谷建龙债权转让无法成立,对案外人谷建龙更不会发生效力。可知,该《证明》不能证明债权人刘志民与债务人刘建国债权债务即已结清。
4、一审审判员孙九凡违法判决:“驳回原告刘志民的诉讼请求。”(见该判决书第6页正数第十三行)
事实是,本判决违法驳回债权人诉讼请求,请问法官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向谁主张?是向案外人谷建龙、张玉芳主张吗?债务人没有把其对案外人谷建龙、张玉芳的债权转让给债权人,而且债权人也没有案外人谷建龙、张玉芳的联系方式,显然,无法向案外人谷建龙、张玉芳主张合法权益。请问法官债权人合法权益如何主张?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障?显然,法院只有依法判决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向债务人主张合法权益,由债务刘建国人承担本案责任,才符合事实和法律。
综上,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有人借给你钱,你应该懂得感恩。为人处世,应该有良知。作为法律人,应该敬畏法律。案件终身负责制,应该接受监督和审查,应该经得起法律检验和历史检验。在本案中,债务人希望有案外人谷建龙、张玉芳代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没有实现,根本不是债务人的债权转让,更不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以前债权债务全部结清;假设债权转让有效成立,对案外人发生效力,也不能当然导致受让人(债权人)与转让人(债务人)之间原有债权债务全部结清,这不是一个具有必然联系的法律关系。以上事实足以证明,邱县法院审判员孙九凡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枉法作出(2018)冀0430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严重损害了法律尊严,也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合法权益。为此,债权人刘志民依法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同时,向贵机关提出控告,请求依法及时进行查处,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此致
各有关机关及媒体
债权人:刘志民
2018年3月30日
1、债务人刘建国向债权人刘志民借款证据:

2、邯郸市中级法院认为,债务人刘建国是曲周县法院正式干警,为了公正审理,指定由邱县法院管辖:


3、邱县法院主办人审判员孙九凡违法作出的民事判决书:






4、邱县法院审判员孙九凡违法认为债务人刘建国债权转让的证明:

5、刘建国在2011年3月4日又起诉案外人谷建龙妻子担保人张玉芳,法院立案受理,证明孙九凡认为债权转让涉嫌枉法裁判:


6、曲周县法院判决证明刘建国已经把案外人谷建龙妻子担保人张玉芳起诉,足以证明孙九凡认为债权转让涉嫌枉法裁判:



7、刘建国已经向曲周县法院申请执行,之后又撤回执行,也都足以证明债权没有转让,进一步证明孙九凡涉嫌枉法裁判:



1楼2018-05-11 21:56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