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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离婚律师(二十九)|丈夫低价转让股权,妻子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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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离婚律师|洛阳离婚律师|洛阳律师郭世斌|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1990年5月9日,黄先生与罗女士登记结婚。2002年9月20日,黄先生与罗女士协议离婚。罗女士发现丈夫名下存有A公司股权,A公司成立于1999年7月5日,注册资金100万,黄先生出资30万,占公司股权的30%。
2006年3月8日,黄先生将名下股权以30万转让给谢先生,罗女士认为明显不符常理,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法院向A公司发协助通知,A公司出具声明,黄先生系无偿退出公司,未收到谢先生转让款。法院随后向工商及税务局调查取证,根据调取的证据罗女士认为公司于2006年3月的股东所有者权益3065638.49元变更为5065638.49元,A公司品牌价值为100万,因此罗女士起诉要求黄先生支付股权分割5065638.49×30%+100万的财产即61万。
黄先生辩称,其于2004年无偿退出公司,2006年3月8日,其只是配合A公司法人施先生变更股东股权,其并未收到公司股东谢先生的转让款30万,当庭要求申请追加谢先生为本案第三人,法院未准许。
二、争议焦点
黄先生在A公司名下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否分割?黄先生A公司名下股权价值如何确定,黄先生补偿罗女士多少钱?
三、律师点评
洛阳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笔者认为本案一审、二审法官处理不当,案件有两个疑点法院并未查清。
第一、根据A公司自行向工商局和税务局申报的财务报表显示在2006年3月,A公司股东所有者权益为5065638.49元,黄先生占比30%即92万,黄先生仍以30万的价格转让给谢先生,明显不符合常理。
第二、黄先生辩称其未实际出资且早于2004年无偿退出,2006年3月系配合公司法人施先生走工商手续,其向工商局提交的材料不真实,其并未收到谢先生股权转让款,因未收到股权转让款,即便股权转让真实存在,也系夫妻共同对谢先生的债权,法院直接以30万照顾女方权益让黄先生支付罗女士20万不符常理。
因此,夫妻离婚纠纷涉及股权纠纷非常复杂,主要原因是在实践中很多公司股东虽然在工商部门登记,却并未实际出资。对此夫妻双方均是明知的,但是一旦夫妻涉及离婚,可能一方就会要求股权分割,故建议朋友请求你做公司挂名股东的情况下,一定要慎重对待,不仅仅是夫妻分割产生的风险,也会有经营债务的风险,实在无法避免的,建议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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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河南1楼2018-06-23 17:4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