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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种遗嘱的形式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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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沈阳刘丰律师团队 杨鹤勇整理13309888314
遗嘱有五种形式,分别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下面分别对这五种遗嘱的概念、条件、效力等进行分析。
一、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遗嘱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作出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这种处分行为就是遗嘱。公证遗嘱在五种遗嘱中效力最强,而且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办理公证遗嘱应注意以下事项:
1、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2、立遗嘱人应神智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
3、原来已办理过遗嘱公证的,现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的,应当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
二、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自书遗嘱应注意以下几点:
1、《继承法》第17条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因此,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
2、自书遗嘱并不需要见证人。但是打印遗嘱,只有签名,注明年、月、日的,它的效力是有争议的,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该打印的遗嘱并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遗嘱。
3、如果有数份遗嘱,经过公证的遗嘱效力最高;如果有数份经过公证的遗嘱,日期为最后日期的那份遗嘱效力最高。
三、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遗嘱人对自己的财产或其他事项所作的处理,应当由遗嘱人自己完成,但是,遗嘱人不识字或因生病等不能书写,或者不愿意自己书写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遗嘱。代书遗嘱成立的条件:
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
2、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3、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遗嘱代书人,遗嘱见证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为组织。
4、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遗嘱人不能书写姓名的,可以捺指印代替。
四、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同代书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之后,应将录音、录像内容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盖封。录音遗嘱的有效条件为:
1、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制作,并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
2、必须请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作证;
3、录音开始时,遗嘱人、见证人必须分别说明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所在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等;
4、遗嘱人必须说明制作录音遗嘱的具体地址和年、月、日、时;
5、录音制作完毕,应当密封保存,并在封面上由遗嘱人、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然后,由遗嘱人或交见证人保管;
6、继承开始,由见证人及继承人到场并检验封皮的完好情况。
五、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指在危急情况下所立的遗嘱。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才有法律效力:
1、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法律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2、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如果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嘱人经抢救而恢复了采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的,那么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
3、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


1楼2018-06-27 09:22回复